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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報導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402170254-1.aspx 1.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周姓男子被控在民國101年7月間,趁衛兵司令室內的應變 彈藥箱未上鎖且無人看管時,竊走3顆步槍彈,將其以油擦亮後,藏在寢室書桌的筆筒內。 2.營長得知3顆步槍彈尋獲經過後,察覺有異,循線查獲周男;周男於101年9月2日退伍。 有以下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這位副連長要搞人,甚至是為了做紀念而偷子彈, 1.為何不等到9月退伍前幾天或當天再偷,偏偏要選在7月, 距離退伍還有2個多月,讓自己每天提心吊膽以及陷於被軍法審判的危險中? 2. 2-1如果是要搞人:為何要把3顆子彈放在"自己"寢室書桌筆筒,而不是他要搞的人的寢室? 這不是擺明挖洞給自己跳嗎? 2-2如果是為了做紀念:為何藏在筆筒這麼明顯會被發現的地方,而不是藏在私人行李或其 他隱密地方? 個人以為,這位副連長被陷害(或背黑鍋)的可能性不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72.99
ByeByeLove:我覺得他只是沒想到真的會被法辦 一般都是私下搓掉吧 02/19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