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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事件有沒有適用職安衛法,若有?國防部可能會有職災補償與職災賠 : 償的「連帶」責任,若適用舊法,國防部只剩負責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 : 2.職災補償有勞保可以解決,職災賠償,就得考慮國防部有無責任(有無違 : 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 以本案為例,就得查查國防部有沒有違反職安衛法或其他安全衛生的規定 : ,導致這三位勞工被燒傷。若國防部有違反,當然就得賠償,若是承攬人 : 自己的因素(或是勞工本身),當然就不用賠償。 : 3.若新法適用,國防部最重要、能不能撇清責任的,在於有沒有做到職安衛 : 法的第26條(事前的危害告知),第27條(協議組織等等)。 : 當然,第27條也可以指定由承攬人來負責,國防部就不用負責了,再做好 : 事前的危害告知,國防部應該很難再負上什麼賠償責任。 問了北檢所的老師 原事業單位是陸軍司令部(合約簽約單位) 北彈庫因為提供場地是相關事業單位 正大是承攬商 中科院是擔任監工的角色 這件事情是職災無誤,另外問題在於 1.合約有沒有定要怎麼檢查廠商,如果沒有明定,那就各自表述 但是當初簽合約的人應該沒事,反正都是賠納稅人的錢 2.陸軍要負連帶責任無誤,但是問題是陸軍的代表人是陸軍司令 但在本案中,他不是顧主。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也就是陸勤部指揮官或彈藥處處長,但是如果這二個人有聰明的開過會 把這個案分給下級單位,也就是三支部北彈庫的話... 那庫長就GG,當然同理可證,庫長如果也下授給湳湖庫的話... 嚇嚇,那分庫長就GG.... -- 「有人跳河啦!」 路過的小明聽見呼喊,迅速衝到湖邊,一躍而下,奮力將落水的女孩救上岸。 又是心肺按摩,又是人工呼吸,好一番折騰,女孩終於醒過來了。 「我男友嫌我醜不願娶我,那我活著有什麼意思?」女孩哭著說... 小明安慰她:「沒關係,他不娶妳,我娶妳。」 女孩看了小明一眼,站起來又朝河邊走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179.2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04917264.A.249.html
roseritter:高招阿 李代桃僵 07/10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