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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公布版) 壹、案 由:據報載洪姓役男因故被關禁閉一週,竟於退 伍前三天,在體能訓練後,身體不適送醫不 治云云。實情為何?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貳、調查意見: 陸軍六軍團裝甲第 542 旅(下稱陸軍 542 旅)旅部 連義務役下士洪仲丘(以下簡稱洪士)於民國(下同) 102 年 6 月 23 日因攜帶「照相型手機」及「MP3 隨身聽 」遭核予禁閉(悔過)處分,自 102 年 6 月 28 日至 102 年 7 月 4 日於陸軍六軍團禁閉室(駐地:陸軍六軍團第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執行期間,於 102 年 7 月 3 日 疑似因過度操練,送醫急救,醫官之救治及送醫過程雖 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符合醫療常規,後 仍宣告不治(下稱洪案)。洪案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 會軒然大波,使軍中人權議題普受社會大眾關切。早於 102 年 5 月間,本院巡察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時即已指 出禁閉室多項缺失,國防部未以為意,對本院善意之提 醒常存敷衍之心。洪案案發後,本院為查明案發經過事 實,釐清法令適用疑義,分別約詢陸軍司令部副司令吳 有明中將、國防部人事次長暨相關人員、陸軍第六軍團 機械化步兵第 269 旅(以下簡稱陸軍 269 旅)旅旅長楊 方漢、該旅旅部連相關人員、陸軍 542 旅旅長沈威志、 副旅長何江忠、參謀主任張治偉、旅部連連長徐信正暨 相關人員,並赴陸軍六軍團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 (悔過)室實行勘查,並調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 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相關卷證資料、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查書類,又參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案相 關之刑事裁判書類,經調查竣事。 洪案之發生為國家、社會及家庭之不幸,國家高階 將領之培養固屬不易,然對於相關人員所應負之法律責 任,仍應按其事實及證據,依法論斷。洪案所涉之刑事 責任部分,尚在法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刑事責任之判斷 尚非本院職權行使之範圍,本院謹就憲法賦予之職權, 就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之違失,所涉之行政責任部分, 進行調查。茲將調查意見分敘如下: 一、陸軍六軍團 542 旅少將旅長沈威志,對於依規定不應 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克盡職責,於 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 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盡其 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安長,竟同意士官違 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使所屬加速辦 理,肇生洪案,引發社會震盪,重創國軍聲譽,均 核有重大違失。 (一)陸軍 542 旅少將旅長沈威志、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 遵守法令,對於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義務役士官 ,竟予審核同意、核定部分: 1、按「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第六點第(七) 項第 1 款規定,有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週 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 播 放器、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 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經查屬實者,核 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依同規定第十二點規 定,士兵違反同規定第六點者,懲處方式得施以 禁閉處分 1 至 7 日。而「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 規定」於 102 年 5 月 22 日停止適用,並於同日發 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又按「國軍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 19 款之規定, 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 務資訊資產及資訊儲存媒體出入營區(含各類合 署辦公場所,或經核定於營區外之辦公場所), 除涉及國家相關法令須移送法辦外,並核予申誡 懲罰。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則規定申誡之 基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 素,核予 1 次或 2 次。同規定第五點第(五)項 第 1 款,註明士兵之懲罰方式,志願役以申誡、 記過為主,義務役以禁閉、禁足為主,若違反同 規定達申誡處分者,施以禁閉(禁足)1 至 7 日。 上開規定,就攜帶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區 之違規行為懲處規定甚明,且無論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後之新舊規定,就士官之違規行為均明 定僅能為申誡之處分,合先敘明。 2、洪士於 102 年 6 月 23 日因攜帶「照相型手機」及 「MP3 隨身聽」進入營區,固已違反國軍資通安 全獎懲規定,然依上揭規定,僅能核予申誡之懲 罰。沈威志身為陸軍 542 旅旅長,負有綜管及指 導全旅各項任務推行之責,且其曾於 97 年 12 月 到 98 年 6 月 16 日間任職於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 次長室擔任副組長,服務期間並兼任資訊安全長 職務,沈威志在本院約詢時坦承,有筆錄可稽, 故理應對上揭相關規定知之甚詳。而何江忠為同 旅副旅長,負有協助旅長綜理及督察全旅各項任 務推行,且為該旅之資訊安全長,二人對於相關 資安規定,實難諉為不知。 3、沈威志於本院約詢時,雖辯稱:「102 年 5 月 22 日國通資安字第 102001602 號令曾修正之國安資 通安全獎懲的文,其沒有批示,這是法院審理時 才知道,6 月 19 日才到旅的收發,6 月 20 幾日才 由參謀批,然後 7 月才由副旅長何江忠核批(因 其是資安長),相關規定我是事後才知悉,全文4 到法院審理後才看到」等語,復稱其於任職陸軍 542 旅旅長期間,亦有對於三位士官因未經核准 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辦公(私)務資訊 資產及資訊儲存媒體出入營區者,處以悔過之前 例云云;另何江忠於本院約詢時辯稱:「一直到 我本案所蓋章之際,我都不知道 102 年 5 月 22 日國通資安字第 102001602 號令修正之國安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我是 102 年 7 月 3 日下午才知悉 這份文件,且是 102 年 7 月 5 日才發到營級與連 級單位,7 月 11 日才在業務會報中跟大家通報」 等語,同時稱:在本案發生後,旅長(即指沈威 志)有去清查 101 年 1 月至 102 年 6 月 27 日,共 有四位士官因為攜帶照相手機等被受悔過懲處云 云。惟查,縱沈威志、何江忠辯解屬實,102 年 5 月 22 日國通資安字第 102001602 號令修正前之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對於義務役士官亦 僅能為申誡之處分,而不能施以悔過等拘束人身 自由之處分,沈威志、何江忠對不應執行悔過懲 罰之義務役士官,竟予同意核准之違失事實,自 堪認定。 (二)陸軍 542 旅少將旅長沈威志、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 詳實審查禁閉(悔過)懲罰評議之程序是否完備, 率予審核同意、核定部分: 1、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4 條之 1 第 4 項、陸海空軍 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條第 2項規定,認有施以悔 過、禁閉懲罰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並由 副主官擔任評議會議之主席;而「陸軍士官調 (任)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 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 員會標準作業程序」,如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 會(下稱士評會)決議悔過、禁閉之懲罰時,應 由上一級或單位副主官幹部及士官督導長召開人 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評議,再轉呈主官 核示;評議委員會需於會前,由人事業務承辦人 完成編組名冊繕造,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國 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亦規定做成悔過、禁閉 之評議,應由連級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 呈連長核定。故對於士兵做成禁閉處分以及對士 官做成悔過處分,連級單位如有召開士評會,仍 應由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連級主官核 示,懲處程序始為完備。 2、惟查,本案陸軍 542 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及一兵 宋○○等二人之悔過及禁閉處分,陸軍 542 旅旅 部連士評會組成,不僅無權責長官核定編成名 冊,另會議程序、作法均與規定不符,且連級完 成士評會(初審)後,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召開 「人評會」(複審),皆未恪遵法令程序辦理。沈 威志與何江忠身為該旅旅長及副旅長,對於拘束 人身自由之禁閉及悔過懲罰簽呈,竟未詳實審查 評議之程序是否完備,即率爾核章,均核有違 失。 (三)陸軍 542 旅少將旅長沈威志未克盡職責,於收受洪 士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悔過懲 罰之適法性部分: 1、查洪士於 102 年 6 月 27 日晚間填寫送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之相關附件資料後,得知有可能 馬上要執行悔過懲罰而感不安,故於 102 年 6 月 27 日晚間 10 時 34 分及 35 分許傳送內容為:「主 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 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 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 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 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 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 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 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 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 合法性,另外在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 著飲料過去 813 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 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 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 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 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 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 誤植)歉,謝謝主任!」之簡訊,該簡訊原欲傳 送予陸軍 542 旅政戰主任戴家有,但誤傳予陸軍 542 旅旅長沈威志;而 542 旅人事官石永源為趕 在 102 年 7 月 6 日洪仲丘退伍前完成上開送請執 行禁閉(悔過)案簽呈,故於同年 6 月 28 日上午 7 時許即帶其製作之簽稿及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暨其附件至旅長沈威志之辦公 室,沈威志查看該簽呈文件後想起前 1 日所收受 之簡訊,顯已知悉陸軍 542 旅旅部連決議將洪仲 丘、宋○○等 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程序 恐有疏漏,卻僅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 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 訴。」,並將洪仲丘於前日誤傳之簡訊於同(28) 日上午 7 時、7 時 1 分許轉發予陸軍 542 旅政戰 主任戴家有,請陸軍 542 旅參謀主任張治偉、政 戰主任戴家有了解洪仲丘有無其他申訴。 2、本院約詢沈威志時,詢問是否有持續追蹤洪士求 救簡訊之後續辦理情形,據其表示:「6 月 28 日 中午,政戰主任、參謀主任都還沒跟我回報。到 了當天下午 1點 32分,我又轉傳了參謀主任,洪 員簡訊的首頁(含單位與姓名),提醒參謀主任此 事,後來約下午四、五點,我有遇到他們,便有 問他們情況,參謀主任回報說洪員確實有違規, 心存僥倖以為抓不到,沒有其他申訴反應事項。 另政戰主任提到與參謀主任相同,至於身體狀 況,幽閉恐懼症的部分以前沒有病歷,是他自己 想的,且該連輔導長與洪員母親連繫,其母表示 洪員壯得像一頭牛,沒有此病狀」等語,另有關 沈威志審核文件過程,其於約詢時亦表示:「6 月 28 日早上 6 點 55 分人事官石永源持簽呈至我 的辦公室,我會看該公文是否有逐級會辦,我那 時候看到監察官、資訊官、心輔官都蓋章了,參 謀主任和副旅長都蓋章了,所以在我認知本件是 逐級上呈。對於我該看的部分,我都看了,例如 禁閉悔過三聯單,確實都用印了、體檢表有蓋合 格章,至於人評會的資料不是我主要審核的」等 語。縱其所稱事實屬實,然渠既已收受洪士求救 之簡訊,文中明確提及其身體狀況及質疑悔過程 序之合法性,對於此種拘束人身自由之懲罰,在 洪士簡訊所提疑義未釐清前,本應慎重將事,俟 全部疑義查明釐清後,再批准方為正辦,詎其竟 於批准執行後,再以轉發簡訊之方式,草率處 理。沈威志身為陸軍 542 旅之旅長,對於旅內一 切事務自有綜理之責,雖各級業管會就渠等業務 範圍內事務審查,但沈威志之職責並不因而減 免,其辯稱業管均已核章故認為本件懲處案並無 疑慮云云,實難謂其已盡綜理、督導全旅事務之 責。 (四)陸軍 542 旅上校副旅長何江忠促使所屬加速辦理洪 、宋二員之悔過、禁閉懲罰案之簽辦,致各級審核 之業管參謀倉促審核,未能落實審核機制部分: 1、查何江忠於 102 年 6 月 26 日晚間聽聞連長徐信正 向其報告本周預計要關洪仲丘,關七天等情後, 即一再催促徐信正加速完成懲處程序,並於 102 年 6 月 27 日晚間 102 年第 3 季士官兵留營評議 審查委員會中,對連長徐信正表示「你不關他, 我就關你」等語,並要人事科石永源「速辦」。 雖徐信正於本院約詢時表示:「我印象中在 6 月 27 日的會議上,當著大家的面有提到這句話, 類似開玩笑的口吻。」,且何江忠本人於本院約 詢時,亦表示其對於徐信正所言純屬玩笑而稱: 「6 月 27 日我有舉辦一個志願役士官兵留營座談 會,起訴書中提到我用震怒的語氣告知徐信正, 絕對沒有,我從未罵過徐信正,我只是問徐信正 你們程序都已經完備,為什麼還未執行,不關 他,要關誰?徐信正就開玩笑的說關我(指徐信 正),因此,這些純屬開玩笑的話,而我講這段 話的時候是在當晚八點過後,但是依照相關資 料,晚上八點前,相關簽呈已經開始動作,也完 成會議、體檢等程序,我絕對沒有因此施 壓。」,而對於人事科部分,亦就「速辦」提出 說明,辯稱:「這段陳述是同時講的,因為石永 源也有參加會議,我知道他們已經開始簽呈,他 如何解讀,我不作評論,但如徐信正所證稱的, 我所說的話是一般口吻、平常的,而且開玩笑, 所以絕非是因為我的關係或是施壓才開始辦理本 案,也沒叫他們做違法的事。」 2、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軍審字第 3 號判決 亦認定:「何江忠因遲遲未見徐信正所述送請執行 禁閉之簽呈上呈,遂於同(27)日晚間 11 時 19 分許撥打電話詢問送請執行禁閉簽呈之進度,並 稱現在可以批核,徐信正復與石永源於同(27) 日晚間 11 時 30 分許再持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 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給何江忠予以 批核,何江忠審視時確悉陸軍 542 旅旅部連雖決 議將洪仲丘、宋○○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 但僅有召開士評會決議,而未召開人評會評議, 並不符程序,且其中洪仲丘位階為下士,其資安 違規情形並不得送請執行悔過,然何江忠因已與 徐信正等人決意將洪仲丘、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故仍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承辦單位 欄蓋印,惟因看錯時間,所按捺之時間錯填為 『10206272300』」等情。 3、按何江忠縱認其於 102 年第 3 季士官兵留營評議 審查委員會中對於徐信正及石永源所言,純屬玩 笑,且未積極施以壓力,然查由關於洪士等二人 之簽呈時間觀之,陸軍 542 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 永源擬具「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等 2 員申請禁閉 案」簽呈,於 102 年 6 月 27 日親持於 22 時 00 分會簽作戰科資訊官趙志強,22 時 10 分會簽政 綜科心輔官廖益儀,22 時 12 分會簽監察官蘇建 瑋,22 時 20 分參謀主任張治偉核章,23 時 00 分由副旅長何江忠核章,並於翌(28)日 7 時 00 分由旅長沈威志批准,顯見何江忠以其身為副旅 長之職位所言「速辦」等語,已發揮促使所屬業 管參謀加速辦理之結果,而使得此一不具備程 序、實質要件之懲處案,在各所屬業管參謀於時 間壓力下,無法詳查相關法令規定及資料是否完 備,致生洪士等人違法移送禁閉(悔過)懲罰之 事實,副旅長何江忠自難辭其咎,所辯委無足 採,核有違失。 二、陸軍六軍團 269 旅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責,該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 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 弛,肇生洪案,影響國軍聲譽,核有重大違失。 按禁閉(悔過)之目的在於輔導軍中不良份子, 素行不端,不服管教之士官兵,經輔訓教育後,促使 禁閉(悔過)人員,能改過遷善,而達嚴肅軍紀之目 的。此觀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內部管理」第四節「 禁閉(悔過)室管理」10012 款之規定甚明,故禁閉 (悔過)室之設置、管理、作業程序、教育訓練、戒 護等,均應以實現嚴肅軍紀之目的為任務核心,基此 目的,對於受訓禁閉(悔過)生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依 比例原則行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以維護軍中人權。 復依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第四節 10013 款:「禁閉( 悔過)室由各師(聯兵旅)級(各軍種比照)於營區 內分別單獨設置。」又依據「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 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參、禁閉(悔 過)室管理權責劃分:「一、禁閉(悔過)室之開設 與督導:(一)聯兵旅(含比照):應設置禁閉(悔 過)室,並由旅長(指揮官)負責管理、督導、教化 之責,接受禁閉(悔過)人員以建制單位或友軍單位 (代管)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兵為原則;另上校編 階主官單位不得開設禁閉(悔過)室。……二、軍團 (防衛部)、聯兵旅級(含比照)以上單位所設置之 禁閉(悔過)室應位於營區之適當地點為原則,若肇 生不當管教、管理不善等情事,追究將級主官行政責 任。」陸軍第六軍團為統一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及 精簡戒護、管理人員兵力,而於陸軍 269 旅設置禁閉 (悔過)室,由上揭規定可知,聯兵旅級開設之禁閉 (悔過)室,旅長應負管理、督導、教化之責。負責 設置單位之主官、政戰主管及監察、保防幹部與參一 、參三部門,應每日輪流巡視、檢查、督導有關管理 及教育事宜,亦係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第四節 10014 款第 8 點所定之明文。六軍團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 自軍團所轄單位指派士官幹部輪流擔任管理及戒護人 員,由陸軍 269 旅旅長指揮監督,楊方漢身為陸軍 269 旅旅長,自應承擔管理、督導、教化之責,茲將其違 失情形分述如下: (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空間狹小、光線不足、 通風不良,猶如囚室,難認與輔訓教育之目的相 符,楊方漢未能落實督導,本其權責適時改善, 亦未向上級反應 1、經查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第四節第 10014 款第 12 點規定:「禁閉(悔過)室應單獨設置,不得與 看守所或軍紀輔訓隊併用,並不得以庫房、廁 所、尾車等代用,必須光線充足,空氣流通,門 窗牢固及設置必要之生活與阻絕設施。」然本院 於 102 年 8 月 5 日赴陸軍六軍團 269 旅楊梅高山 頂營區禁閉(悔過)室實行勘查時發現,洪士所 居住之悔過室長 270 公分、寬 175 公分(均未扣 除軟墊之厚度),該室面積為 4.7 平方公尺。個 人就寢空間長為 175 公分、寬 150 公分,面積為 2.6 平方公尺,空間狹小。以洪士身高 172.5 公 分、體重 98.3 公斤,侷促於此空間,睡眠品質 難期良好。 2、又洪士所住悔過室,無對外窗口,僅室內窗及門 可供通風,通風不良,值夏季酷暑之時亦無設置 電扇等散熱器材,且照明明顯不足,該等設施之 缺失,楊方漢旅長督導時均無深入落實發現問題 予以改善,亦未就現有空間下予以適時調整。 防部查復本院之說明雖稱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 室係於 94 年營區整建時同時規劃整建啟用云 云,固囿於既有之建築硬體受有限制,然楊方漢 旅長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並未向上級反應,有本 院詢問筆錄可稽。針對悔過室空間、通風不佳亦 未適時變通調整住宿位置之狀況。 3、綜上,楊方漢身為陸軍 269 旅旅長,難認已盡落 實督導之責。 (二)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設備時有故障,負督導管 理之責之楊方漢旅長未能督導及時改善,致洪案 爆發後,影像不全,證據保全不足,引起外界各 種揣測,對國軍形象造成重大傷害 1、本案洪士自 102 年 6 月 28 日 10 時 16 分起至 102 年 7 月 3 日傍晚止於陸軍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 禁閉(悔過)室之悔過期間,該旅禁閉(悔過) 室之監視錄影檔案發現自 102 年 7 月 1 日 14 時至 同日 15 時 30 分、102 年 7 月 3 日 17 時 30 分至 同日 18 時之錄影紀錄消失,洪士家屬因而產生 刑事證據遭湮滅之懷疑,更引發社會大眾各種揣 測,造成軍中管理「重重黑幕」之疑慮,損害國 軍聲譽至鉅。全案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詳為查證,認陸軍 269 旅相關人員並無刪除或變 造禁閉室之監視錄影,亦無操控禁閉室之監視錄 影,導致錄影檔案時間中斷、影像遺失,亦查無 監視錄影鏡頭有遭人移動、遮蔽或破壞之情事, 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 102 年度偵字 第 15535 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然除與該刑案有 關之影像紀錄遺失外,偵查中並發現依扣案監視 器主機檔存之「事件列表」紀錄,9 號鏡頭於與 本案無涉之 102 年 6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4 日、 102 年 7 月 4 日(計 3 日),10 號鏡頭於與本件 無涉之 102 年 5 月 9 日、l02 年 5 月 10 日、102 年 5 月 11 日、102 年 5 月 18 日、102 年 5 月 21 日、102 年 5 月 24 日、102 年 5 月 27 日、102 年 5 月 28 日、102 年 5 月 29 日、102 年 5 月 30 日、 102 年 5 月 31 日、102 年 6 月 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2 日、102 年 6 月 24 日、102 年 7 月 4 日、102 年 7 月 5 日(計 17 日)亦均發 生影像遺失之現象,(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 102 年度偵字第 15535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 21-22 頁),足證該旅禁閉(悔過)室及大門待 命班之監視錄影系統 9 號鏡頭至少自 102 年 6 月 21 日起;10 號鏡頭至少自 102 年 5 月 9 日起即有 因線路併聯、電壓負載過重,電力供應不穩、接 頭接觸不良等各項因素而造成影像遺失之情形 (詳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2、按禁閉(悔過)室及大門待命班之監視錄影系統 為部隊營區安全警衛、禁閉室管理之重要訊息來 源,戰情室亦應即時掌控,以因應突發之狀況, 故無論監視錄影系統發生斷電、無法傳輸影像、 記錄影像或無法存檔之任何情形發生,戰情室人 員即應迅即處理,立即修復,維持系統正常運 作。詎該旅監視系統至少自 102 年 5 月 9 日起即 有影像遺失之情事持續發生,直至洪士進入禁閉 (悔過)室執行悔過死亡,部分時段影像遺失,14 造成刑案偵辦之證據保全不完整,引發家屬質 疑,進而造成外界各種揣測,損害國軍形象至 鉅,楊方漢身為陸軍 269 旅旅長,負禁閉(悔過) 室督導管理之責,自難辭其咎,其違失之情,至 為灼然。 (三)禁閉(悔過)室內管理人員無法看見盛夏、惡劣天 候操課規定所懸掛紅、黃、藍之警告旗號,陸軍 269 旅旅長楊方漢督導時均未糾正改善,顯未落實 督導之責 1、按陸軍 102 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第九章第二節 盛夏、惡劣天候操課規定第貳點規定「各單位從 事野外訓練或戶外活動時,隨時注意溫、濕度變 化,營區內除依規定懸掛紅、黃、藍之警告旗號 外,並需備妥急救醫療器材,適時補充官兵飲水 (食鹽水),室外溫度超過 32 度,相對濕度 80 度以上,應考慮調整操課服裝與場地」。另依陸 軍 102 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附件 44 陸軍「保修 訓練」實施作法貳、六並規定「各單位確遵『盛 夏暨惡劣天候部隊操課安全規定』,每日確實掌 握天候狀況,嚴禁於炎熱高溫之氣候下(氣溫 32 度以上且相對濕度 80%以上)從事室外操課,一 律改至室內或室外陰涼通風處操課,以防中暑情 事發生」,而陸軍 102 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附 件 64「盛夏暨惡劣天候」期間部隊操課安全規定 之貳、一、炎熱高溫氣候下的訓練亦規定「在炎 夏高溫的氣候下訓練,仍應貫徹照表操課,不得 任意調整課目及停止施訓,特別要注意水分補充 與通風散熱。另外在營區內實施的一般課程,可 因時、因地考量統一穿著適宜服裝等相關措施, 以降低中暑危安因素」。 15 2、然經本院於 102 年 8 月 5 日至陸軍 269 旅禁閉(悔 過)室實地勘查,發現待命班前懸掛之旗號位於 禁閉室操場之牆外,而案發時懸掛之高度低於圍 牆,致禁閉(悔過)室內管理人員無法目視及之, 雖有輔之以廣播提醒管理人員注意危險係數,然 旗號設置位置不當,可能降低禁閉(悔過)室管 理人員之注意程度,歷次督導竟均未發現此項缺 失並及時改善,該旅旅長,顯難認已落實監督之 責。 (四)禁閉(悔過)室管理人員任務編組之組成不合規定 ,管理人員資格不符,訓練不足,楊方漢旅長竟 未能督導改正 1、依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內部管理」第四節「禁 閉(悔過)室管理」第 10014 款管理規範規定: 「…二、管理人員之遴選,應以思想純正、品德 優良、能任勞任怨,且富基層管理經驗及教誨感 化能力,經查核合格之軍(士)官擔任。三、管 理人員於派遣前,應實施任務提示及重疊見學, 以瞭解狀況及熟練管教方法。」又查陸軍司令部 內部管理實施計畫第肆點實施要點有關管理(戒 護)人員之編組規定:「(一)室長:由單位甄選 管教經驗豐富之上尉或少校軍官幹部擔任。下轄 管理與戒護人員,負責管理與戒護工作。(二) 副室長:由單位甄選富有管教經驗之士官長(或 上士以上)擔任為原則。(三)管理人員:由單 位甄選具大專以上程度,以心理、教育等相關科 系及富管理經驗及教誨感化能力之士官擔任為原 則。管理人員之派遣得視禁閉生多寡增減之(以 1 人管理 3 員為原則)。…(五)管理、戒護人 員於派遣前,均應經單位人員資審會議並簽奉將 級主官核定及參加軍團(防衛部)講習完成合格 簽證後始可任用,並先期甄選人員儲備,任期以 1 季為原則表現優良者,得以延任 1 月,實施任 務及經驗移交。(六)管理及戒護人員均須接受 3 至 5 天之職前講習及重疊見學,課目以管理要 領、軍法(紀)教育 、心輔衛生教育與作法、狀 況處置等為重點,使渠等人員瞭解狀況處置要領 及熟練管教方法。…」 2、據上規定,室長應由經驗豐富之上尉或少校軍官 擔任,副室長應由有管教經驗之士官長擔任,始 謂適法。然查,陸軍 269 旅設置禁閉(悔過)室, 係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軍團所轄單位指派士 官幹部輪流擔任管理及戒護人員。經本院調閱 102 年度前三季陸軍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 (悔過)室之人員組織編制,該室之室長均未選 派上尉或少校軍官幹部擔任;副室長亦均非由士 官長階級之幹部擔任。而洪案案發時,室長蕭志 明之階級係上士、副室長羅濟元之階級係中士, 均與上開規定不符。又查,案發時之管理人員包 括室長蕭志明、副室長羅濟元及陳毅勳、陳嘉 祥、李侑政、黃冠鈞、李念祖、宋浩群、侯孟 南、黃聖筌、張豐政等人竟均無大專心理、教育 等相關科系畢業之人員,顯有違上開規定。又禁 閉(悔過)室管理人員依上開規定,須參加各軍 團(防衛部)辦理之禁閉室講習課程,惟該旅禁 閉(悔過)室管理、戒護人員均未依規定完成合 格簽證,執行流於形式,人員訓練欠落實。102 年 7 月 3 日禁閉(悔過)生計 6 人,依規定至少 應須派遣 2 員管理人員(1 人管理 3 人之原則); 惟主課教官為室長蕭志明上士,因至步校參加本 職學能鑑測,由副室長中士羅濟元代理,又當日 下午羅濟元督導大門待命班衛哨勤務,未能全程 督課,僅責由下士李念祖實施下午基本教練及體 能訓練等課程,亦與規定不符。陸軍 269 旅旅長 楊方漢竟無視規定,任由組織編制不合法且人員 資格不符、訓練不足之幹部執行職務未予督導糾 正,核有違失。 (五)楊方漢身為旅長對於該旅禁閉(悔過)室收訓作業 程序審查流於形式 1、依據「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 閉室管理實施規定」肆、實施要點:三、禁閉(悔 過)室作業程序:「(二)接收:1.查驗軍人身分 證、執行禁閉三聯單、體檢表、連級評議委員會 資料。」依據此項規定,接收單位所應審查內容 及程度究為如何,業據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查覆 本院,「禁閉生收訓單位一律採實質審查方式, 如發現禁閉(悔過)人員懲罰之事由不應處以禁 閉(悔過)處分時,禁閉管理單位應即退件拒收。 實質審查資料計 5 項如后:一、經連隊長核定之 「連級人事評議會資料」(須已依據國防部頒「國 軍士官兵禁閉(悔過)懲處標準表」量化懲罰標 準)。二、旅級(含)以上主官批准之執行禁閉 (悔過)人員三聯單。三、懲處命令及當事人簽 收之「送達證書」。四、接受禁閉(悔過)處分 前,心輔官對即將接受禁閉(悔過)處分人員實 施個別約談及心理建設並紀錄備查等心輔約談紀 錄。五、接受體檢及尿液篩檢,凡經鑑定為不適 禁閉(悔過)處分之人員(諸如有心臟、精神、 糖尿病等症),不得送禁閉(悔過)處分。」 2、楊方漢旅長審查洪士與宋○○送禁閉(悔過)之18 簽呈,並未查明該禁閉(悔過)程序欠缺送訓單 位之「連級人事評議會資料」,仍予核准,經本 院詢據楊方漢稱:「我們是接收單位,我們只看 將級主官的函文、體檢表是否有顯示異常註記、 執行禁閉三聯單(各級簽章)、人事評議委員會 (士官與會的簽名)即已足,作形式審查。」足證 楊方漢未依規定就簽呈附件詳實審查,致未發現 陸軍 542 旅之送訓公文欠缺「連級人事評議會」 資料,而核准資料不完備案件之執行,核有違 失。 (六)禁閉(悔過)室管理人員未依國軍人事教則操課、 操課之方式逾越教育訓練目的之合理關連性及比 例原則,亦疏未注意受訓學員之體能狀況,予以 個別妥適之處置,顯見管理人員訓練不足、應變 失當,楊方漢未盡督導管理之責,至屬明確 1、按禁閉(悔過)之目的,對於受訓禁閉(悔過) 生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依比例原則行之不得逾越必 要程度,已詳前述。又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第四 節第 10014 款第 5 點規定:「五、教育訓練(一) 依現行規定辦理,施以體能訓練,品德教育及軍 (法)紀教育。(二)教育之遂行,應以『愛的 教育、鐵的紀律』為基礎,注重其人格及自尊 心,恩威並濟,俾收教誨感化之實效。」陸軍司 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實施 規定:「肆、實施要點:四、教育訓練:(一) 禁閉(悔過)課程設計,應以心理輔導為主,配 合適度之體能訓練。(二)禁閉(悔過)人員之 教育,每月應以 2 分之 1 時數實施軍(法)紀教 育(含政治、軍紀、軍法、生活教育、精神講話 等),以 2分之 1時數實施勞動服務,體能訓練、 徒手基本教練等(進度由各級作戰訓練部門依基 本教練準則及體能訓練標準詳定)以晨間活動時 段為原則,其週課表由聯兵旅級(含)以上單位 作戰訓練部門訂定之,晚間自習以閱讀指定書 籍、座談、討論、精神教育為主,並應指派適當 之政戰幹部主持之。」所謂「訓練」應合於形式 及實質要件,所謂形式要件,必須訓練合於課 表、科目內容及時間,經權責長官核准後發布, 所謂實質要件,則除與訓練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外,更應考量比例原則,並衡量訓練當時之客 觀環境,如氣候、地形等為適當之因應措施,方 為合法之「訓練」。再按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 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規定肆、三、(二)、 4 以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禁閉(悔過)室管理 規定肆、三、(二)、4 均規定「對禁閉(悔過) 人員實施體能鑑測(依據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測驗 之項目與標準實施),並依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 禁閉期間施予不同程度之訓練」。而陸軍 102 年 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第九章第一節訓練安全要求 重點第拾點規定「落實人員分類,建立高危險群 人員名冊,對新兵、肥胖體型、個性易緊張人員 於戶外操課時加強注意對渠等人員之訓練輔 導」。準此規定,部隊訓練中本應建立高危險群 名冊,以注意給予不同標準之訓練內容;從而禁 閉(悔過)室管理士亦有分組施以不同程度訓練、 並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操課狀況之義務。 2、查本案洪士於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悔 過程序,卻遭管理人員實施操作加強型伏地挺 身,係要求受操練者雙腳擺放於板凳上、雙手撐 地之方式實施,此種姿勢雙臂更為吃重,其體能20 消耗顯比一般伏地挺身高上許多,且操課 1 小時 許,顯已逾越教育訓練目的之合理關連性及比例 原則。又,禁閉(悔過)室管理人員亦未依前揭 規定,個別注意受訓學員,尤其高危險群人員之 體能及身體狀況,肇生洪案。顯見該旅禁閉(悔 過)室之管理人員,紀律鬆弛。楊方漢依「陸軍 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實 施規定」之規定,負責管理、督導、教化之責, 經本院詢據楊方漢稱:「我初到任,就有到過禁 閉室,而我自己大約二到三周會去督導,…因為 各單位都會送訓,且我們旅的也有人送禁閉,所 以假使有特別的待遇或是凌虐,多少都會聊天或 是申訴,但是從未聽聞,我們也很遺憾陳毅勳私 自調整課目進度的行為,造成本案的發生。」顯 見楊方漢之督導未能深入,亦未能要求所屬貫徹 紀律,任由未受專業訓練及資格不符之管理人員 各自為政,發生洪士死亡之憾事,顯有疏失。 三、國防部所屬陸軍司令部、陸軍六軍團 542 旅相關主管 人員法治觀念不足,法紀廢弛,對於陸軍下士洪仲 丘之禁閉(悔過)處分違反法律實體規定、未依正當 法律程序,肇生洪案,引發社會震盪,嚴重損害國 軍聲譽,核有重大違失。 (一)陸軍司令部宣教案例錯誤,未能使官兵建立正確 法治與人權觀念 1、按「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第六點第(七) 項第 1 款規定,有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週 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 播 放器、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 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經查屬實者,核 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依同規定第十二點規 定,士兵違反同規定第六點者,懲處方式得施以 禁閉處分 1 至 7 日;而「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 規定」於 102 年 5 月 22 日停止適用,並於同日發 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又按「國軍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 19 款則規定 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 務資訊資產及資訊儲存媒體出入營區(含各類合 署辦公場所,或經核定於營區外之辦公場所), 除涉及國家相關法令須移送法辦外,並核予申誡 懲罰;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則規定申誡之基 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 素,核予 1 次或 2 次,同規定第五點第(五)項 第 1 款並註明士兵之懲罰方式,志願役以申誡、 記過為主,義務役以禁閉、禁足為主,若違反同 規定達申誡處分者,施以禁閉(禁足)1 至 7 日; 上開規定就攜帶照相手機等資訊產品出入營區之 違規行為懲處規定甚明,且無論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後之新舊規定就士官之違規行為均明定 僅能為申誡之處分。 2、國防部有關懲罰之行政命令,均須按「陸海空軍 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之懲罰種類與程序 訂頒,且「陸海空軍懲罰法」已明文規定,士官 無禁閉之懲罰種類,故國防部所屬陸軍司令部通 信電子資訊處於 98 年 8 月 13 日國陸通安字第 0980002538 號函之資通安全通報第 A098106 號資 料,宣教案例之附件規範「違規攜帶照相手機(無 洩密)者,…義務役士官兵施以禁閉 1 至 7 日處 分」乙節,其懲罰種類屬錯誤引用,業據國防部 103 年 1 月 29 日國通資安字第 1030000343 號函 函復本院在案。據此可知,陸軍司令部宣教案例 亦未能正確認識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及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自難期基層官兵 建立正確法治與人權觀念,致錯誤之案例以訛傳 訛,官兵身蹈法網而不自知,陸軍司令部顯有違 失。 (二)陸軍 542 旅相關主管人員未能正確適用法令亦未能 恪遵程序規範,積弊多時未能匡正 1、陸軍 542 旅相關主管人員及參謀幕僚均未能正確 適用「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國軍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等法令,經查,除本案義務役下 士洪仲丘因違規攜帶照相功能手機而遭處以悔過 處分外,該旅之前即有多例義務役士官因違反資 安規定受悔過處分之前例,為陸軍 542 旅旅長接 受本院約詢時所坦承,足見陸軍 542 旅相關主管 人員未能正確適用法令亦未能恪遵程序規範,積 弊多時未能匡正。 2、又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4 條之 1 第 4 項、陸海空 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條第 2項規定,認有施以 悔過、禁閉懲罰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並 由副主官擔任評議會議之主席;而「陸軍士官調 (任)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 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 員會標準作業程序」,如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 會(下稱士評會)決議悔過、禁閉之懲罰時,應 由上一級或單位副主官幹部及士官督導長召開人 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評議,再轉呈主官 核示;「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亦規定做成 悔過、禁閉之評議,應由連級副主官召開人評會 評議,再轉呈連長核定;故對於士兵做成禁閉處 分以及對士官做成悔過處分,連級單位如有召開 士評會,仍應由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 連級主官核示,懲處程序始為完備。惟查,本案 陸軍 542 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及一兵宋○○等二 人之悔過及禁閉處分,陸軍 542 旅旅部連士評會 組成,不僅無權責長官核定編成名冊,另會議程 序、作法均與規定不符,且連級完成士評會(初 審)後,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召開「人評會」(複 審),皆未恪遵法令程序辦理;該旅主管長官暨 相關參謀對於拘束人身自由之禁閉及悔過懲罰簽 呈,竟皆未依法定程序審查,即率爾核章,足見 其法治觀念不足,人權意識薄弱,肇生洪案,引 發社會震盪,重創國軍形象,核有違失。 四、陸軍六軍團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 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 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案,影響國軍聲譽至鉅 ,核有重大違失。 (一)設施不當部分: 1、按禁閉(悔過)之目的在於輔導軍中不良份子, 素行不端,不服管教之士官兵,經輔訓教育後, 促使禁閉(悔過)人員,能改過遷善,而達嚴肅 軍紀之目的,此觀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內部管 理」第四節「禁閉(悔過)室管理」10012 款之 規定甚明,故禁閉(悔過)室之設置、管理、作 業程序、教育訓練、戒護等,均應以實現嚴肅軍 紀之目的為任務核心,基此目的,對於受訓禁閉 (悔過)生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依比例原則行之不 得逾越必要程度,以維護軍中人權。復依同節 10013 款:「禁閉(悔過)室由各師(聯兵旅) 級(各軍種比照)於營區內分別單獨設置。」又 依據「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 閉室管理實施規定」肆、實施要點:「一、禁閉(悔 過)室相關設施:(一)生活設施:通盤檢討禁 閉(悔過)室各項生活設施,凡具有危安顧慮者, 應立即調整更換,以防止意外及危安事件發生。 1.監視器材:依室內隔間情形裝設監視系統,並 實施 24 小時錄影(保存 3 個月),以防不法及意 外情事發生。……六、主官(管)親教與督導:… (三)旅級正副主官(管):每週輪流至少至禁 閉(悔過)室實施個別約談 1 次。」又按陸軍 102 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第九章第二節盛夏、惡劣 天候操課規定第貳點規定「各單位從事野外訓練 或戶外活動時,隨時注意溫、濕度變化,營區內 除依規定懸掛紅、黃、藍之警告旗號外,並需備 妥急救醫療器材,適時補充官兵飲水(食鹽水), 室外溫度超過 32 度,相對濕度 80 度以上,應考 慮調整操課服裝與場地」。 2、案經本院於 102 年 8 月 5 日赴陸軍六軍團 269 旅 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實行勘查時發現, 洪士所居住之悔過室長 270公分、寬 175公分(均 未扣除軟墊之厚度),該室面積為 4.7 平方公 尺。個人就寢空間長為 175 公分、寬 150 公分, 面積為 2.6 平方公尺,空間狹小。以身高 170 公 分以上之成人而言,侷促於此空間,睡眠品質難 期良好。其設施之缺失,顯而易見,陸軍司令部、 陸軍六軍團及陸軍 269 旅相關督導人員歷次督導 竟均未發現改善,顯有違失。 3、又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之監視器材,依上 開規定應實施 24 小時錄影,並保存 3 個月。然查, 陸軍 542 旅下士洪仲丘因違規攜帶照相功能手 機,遭違法處以悔過,執行悔過期間,發生死亡 情事,偵辦過程發現洪士自 102 年 6 月 28 日 10 時 16 分起至 102 年 7 月 3 日傍晚止於陸軍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之悔過期間, 該旅禁閉(悔過)室之監視錄影檔自 102 年 7 月 1 日 14 時至同日 15 時 30 分、102 年 7 月 3 日 17 時 30 分至同日 18 時之錄影紀錄消失,洪士家屬 因而產生刑事證據遭湮滅之懷疑,更引發社會大 眾各種揣測,造成軍中管理「重重黑幕」之疑慮, 損害國軍聲譽至鉅。全案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詳為查證,認陸軍 269 旅相關人員並無刪 除或變造禁閉室之監視錄影,亦無操控禁閉室之 監視錄影,導致錄影檔案時間中斷、影像遺失, 亦查無監視錄影鏡頭有遭人移動、遮蔽或破壞之 情事,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 102 年 度偵字第 15535 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然除與該 刑案有關之影像紀錄遺失外,偵查中並發現依扣 案監視器主機檔存之「事件列表」紀錄,9 號鏡 頭於與本案無涉之 102 年 6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4 日、102 年 7 月 4 日(計 3 日),10 號鏡頭 於與本件無涉之 102 年 5 月 9 日、l02 年 5 月 10 日、102 年 5 月 11 日、102 年 5 月 18 日、102 年 5 月 21 日、102 年 5 月 24 日、102 年 5 月 27 日、 102 年 5 月 28 日、102 年 5 月 29 日、102 年 5 月 30 日、102 年 5 月 31 日、102 年 6 月 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2 日、102 年 6 月 24 日、102 年 7 月 4 日、102 年 7 月 5 日(計 17 日) 亦均發生影像遺失之現象,(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 15535 號不起訴處分書 第 21-22 頁),足證該旅禁閉(悔過)室及大門 待命班之監視錄影系統 9 號鏡頭至少自 102 年 6 月 21 日起;10 號鏡頭至少自 102 年 5 月 9 日起 即有因線路併聯、電壓負載過重,電力供應不 穩、接頭接觸不良等各項因素而造成影像遺失之 情形。衡諸按禁閉(悔過)室及大門待命班之監 視錄影系統為部隊營區安全警衛、禁閉室管理之 重要訊息來源,戰情室亦應即時掌控,以因應突 發之狀況,故無論監視錄影系統發生斷電、無法 傳輸影像、記錄影像或無法存檔之任何情形發 生,戰情室人員即應迅即處理,立即修復,維持 系統正常運作。詎該旅監視系統至少自 102 年 5 月 9 日起即有影像遺失之情事持續發生,直至洪 士進入禁閉(悔過)室執行悔過死亡時,部分時 段影像遺失,除已實際造成部隊營區安全警衛之 漏洞外,亦造成刑案偵辦之證據保全不完整,引 發家屬質疑,進而造成外界種種揣測,損害國軍 形象至鉅,核有違失。 4、經本院於 102 年 8 月 5 日至陸軍 269 旅禁閉(悔 過)室實地勘查,發現待命班前懸掛之旗號位於 禁閉室操場之牆外,而案發時懸掛之高度低於圍 牆,致禁閉(悔過)室內管理人員無法目視及之, 雖有輔之以廣播提醒管理人員注意危險係數,然 旗號設置位置不當,可能降低禁閉(悔過)室管 理人員之注意程度,歷次督導竟均未發現自有疏 失。 (二)管理人員資格不符部分: 1、依據「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 閉室管理實施規定」肆、實施要點:「二、管理(戒 護)人員編組:(一)室長:由單位甄選管教經 驗豐富之上尉或少校軍官幹部擔任。下轄管理與 戒護人員,負責管理與戒護工作。(二)副室長: 由單位甄選富有管教經驗之士官長(或上士以上) 擔任為原則。(三)管理人員:由單位甄選具大 專以上程度,以心理、教育等相關科系及富管理 經驗及教誨感化能力之士官擔任為原則。管理人 員之派遣得視禁閉生多寡增減之(以 1 人管理 3 員為原則)。……(五)管理、戒護人員於派遣 前,均應經單位人員資審會議並簽奉將級主官核 定及參加軍團(防衛部)講習,完成合格簽證後 始可任用,並先期甄選人員儲備,任期以 1 季為 原則,表現優良者,得以延任 1 月,實施任務及 經驗移交。(六)管理及戒護人員均須接受 3 至 5 天之職前講習及重疊見學,課目以管理要領、 軍法(紀)教育、心輔衛生教育與作法、狀況處 置等為重點,使渠等人員瞭解狀況處置要領及熟 練管教方法…」 2、查陸軍 269 旅設置禁閉(悔過)室,係採任務編 組方式,每季自軍團所轄單位指派士官幹部輪流 擔任管理及戒護人員。經本院調閱 102 年度前三 季陸軍 269 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之 人員組織編制,該室之室長均未選派上尉或少校 軍官幹部擔任;副室長亦均非由士官長階級之幹 部擔任。而洪案發生時,室長蕭志明之階級係上 士、副室長羅濟元之階級係中士,均與上開規定 不符。又查,案發時之管理人員包括室長蕭志 明、副室長羅濟元及陳毅勳、陳嘉祥、李侑政、 黃冠鈞、李念祖、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 豐政等人竟均無大專心理、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 之人員,顯有違上開規定。又禁閉(悔過)室管 理人員依上開規定,須參加各軍團(防衛部)辦 理之禁閉室講習課程,惟該旅禁閉(悔過)室管 理、戒護人員均未依規定完成合格簽證,執行流 於形式,人員訓練欠落實。102 年 7 月 3 日禁閉 (悔過)生計 6 人,依規定至少應須派遣 2 員管 理人員(1 人管理 3 人之原則);惟主課教官為 室長蕭志明上士,因至步校參加本職學能鑑測, 由副室長中士羅濟元代理,又當日下午羅士督導 大門待命班衛哨勤務,未能全程督課,僅責由下 士李念祖實施下午基本教練及體能訓練等課程, 亦與規定不符。依前揭「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 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所訂:「旅 級正副主官(管)每週輪流至少至禁閉(悔過) 室實施個別約談 1 次;旅級各科、組長應每日排 表輪流至禁閉室實施督(輔)導、約談 1 次」,該 旅各級幹部之督導顯然流於敷衍,草率行事。 (三)作業程序未依規定部分 1、依據「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 閉室管理實施規定」肆、實施要點:三、禁閉(悔 過)室作業程序:「(二)接收:1.查驗軍人身分 證、執行禁閉三聯單、體檢表、連級評議委員會 資料。」依據此項規定,接收單位所應審查內容 及程度究為如何,業據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查覆 本院,「禁閉生收訓單位一律採實質審查方式, 如發現禁閉(悔過)人員懲罰之事由不應處以禁 閉(悔過)處分時,禁閉管理單位應即退件拒收。 實質審查資料計 5 項如后:一、經連隊長核定之 「連級人事評議會資料」(須已依據國防部頒「國 軍士官兵禁閉(悔過)懲處標準表」量化懲罰標 準)。二、旅級(含)以上主官批准之執行禁閉 (悔過)人員三聯單。三、懲處命令及當事人簽 收之「送達證書」。四、接受禁閉(悔過)處分 前,心輔官對即將接受禁閉(悔過)處分人員實 施個別約談及心理建設並紀錄備查等心輔約談紀 錄。五、接受體檢及尿液篩檢,凡經鑑定為不適 禁閉(悔過)處分之人員(諸如有心臟、精神、 糖尿病等症),不得送禁閉(悔過)處分。」 2、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收訓審查,係由該旅 旅長楊方漢於 102 年 6 月 28 日下午 4 時 40 分許 批准執行陸軍 542 旅送訓之下士洪仲丘、一兵宋 ○○之禁閉(悔過)案,然該旅憲兵官卻於同日 上午 10 時 16 分、11 時 20 分許,旅長尚未批可 前,分別先行收入洪仲丘、宋○○。在無突發事 件,且亦無危安顧慮之情況下,該旅憲兵官竟無 視規定及旅長會議中多次重申之要求,擅自便宜 行事,足見該旅人員人權意識不足,法紀觀念薄 弱,紀律鬆弛,顯有違失。 3、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收訓禁閉(悔過)人 員審查義務役下士洪仲丘與一兵宋○○送禁閉 (悔過)之簽呈,相關審查人員竟均未發現該禁 閉(悔過)程序欠缺送訓單位之「連級人事評議 會資料」,仍予簽辦、核准,經本院詢據該旅旅 長楊方漢稱:「我們是接收單位,我們只看將級 主官的函文、體檢表是否有顯示異常註記、執行 禁閉三聯單(各級簽章)、人事評議委員會(士官 與會的簽名)即已足,作形式審查。」足證該旅之 審查未依規定就簽呈附件作核實審查,致未發現 陸軍 542 旅之送訓公文欠缺「連級人事評議會」 資料,即率為禁閉(悔過)之執行,核有違失。 (四)教育訓練紀律鬆弛部分 1、查國軍人事教則第十章第四節第 10014 款第 5 點 規定:「五、教育訓練(一)依現行規定辦理, 施以體能訓練,品德教育及軍(法)紀教育。(二) 教育之遂行,應以『愛的教育、鐵的紀律』為基 礎,注重其人格及自尊心,恩威並濟,俾收教誨 感化之實效。」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 件 7—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肆、實施要點: 四、教育訓練:(一)禁閉(悔過)課程設計, 應以心理輔導為主,配合適度之體能訓練。(二) 禁閉(悔過)人員之教育,每月應以 2 分之 1 時 數實施軍(法)紀教育(含政治、軍紀、軍法、 生活教育、精神講話等),以 2 分之 1 時數實施 勞動服務,體能訓練、徒手基本教練等(進度由 各級作戰訓練部門依基本教練準則及體能訓練標 準詳定)以晨間活動時段為原則,其週課表由聯 兵旅級(含)以上單位作戰訓練部門訂定之,晚 間自習以閱讀指定書籍、座談、討論、精神教育 為主,並應指派適當之政戰幹部主持之。」所謂 「訓練」應合於形式及實質要件,所謂形式要 件,必須訓練合於課表、科目內容及時間,經權 責長官核准後發布,所謂實質要件,則除與訓練 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外,更應考量比例原則, 並衡量訓練當時之客觀環境,如氣候、地形等為 適當之因應措施,方為合法之「訓練」。再按陸 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7-禁閉室管理 規定肆、三、(二)、4 以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 部禁閉(悔過)室管理規定肆、三、(二)、4 均 規定「對禁閉(悔過)人員實施體能鑑測(依據 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測驗之項目與標準實施),並 依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禁閉期間施予不同程度之 訓練」。而陸軍 102 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第九 章第一節訓練安全要求重點第拾點規定「落實人 員分類,建立高危險群人員名冊,對新兵、肥胖 體型、個性易緊張人員於戶外操課時加強注意對 渠等人員之訓練輔導」。準此規定,部隊訓練中 本應建立高危險群名冊,給予不同標準之訓練內 容;從而禁閉(悔過)室管理士亦有分組施以不 同程度訓練、並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操課狀況之 義務。 2、查本案洪士於陸軍 269 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悔 過程序,卻遭管理人員實施操作加強型伏地挺 身,要求受操練者雙腳擺放於板凳上、雙手撐地 之方式實施,此種姿勢雙臂更為吃重,其體能消 耗顯比一般伏地挺身高上許多,且操課 1 小時 許,顯已逾越教育訓練目的之合理關連性及比例 原則。又,禁閉(悔過)室管理人員亦未依前揭 規定,個別注意受訓學員,尤其高危險群人員之 體能及身體狀況,肇生洪案。顯見該旅禁閉(悔 過)室管理人員,紀律鬆弛。 調查委員:黃武次 李復甸 劉玉山 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沈威志少將自 101 年 1 月起擔任陸軍 542 旅 旅長、楊方漢少將自 101 年 11 月起擔任 269 旅旅長, 均負有綜管及指導該旅各項任務推行之責;何江忠上 校自 100 年 9 月起擔任陸軍 542 旅副旅長,負有協助 旅長綜理及督察全旅除後勤及政戰外各項任務推 行,且為陸軍 542 旅之資訊安全長,其等均為公務員 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依司法院釋字第 262 號解釋,為 本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合先敘明。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 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第 7 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 相推諉,或無故稽延。」陸軍 542 旅少將旅長沈威志, 對於依規定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 克盡職責,於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 能確實查明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上校副旅長何江 忠未盡其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訊安全長,竟 同意士官違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使所 屬加速辦理;陸軍 269 旅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 責,該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 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 律鬆弛,肇生洪仲丘死亡事件,引發社會震盪,重創 國軍形象,損害國軍聲譽至鉅,核有重大違失,均與 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之規定有 違。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沈威志、楊方漢、何江忠等人, 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 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 世界上任何事情 幾乎都會有其因果關係 這樣的過程 叫邏輯 再講白一點 藉由這樣的思考分手過程 我們才會在每一次的人生經驗當中學習成長 為什麼會分手--->為什麼--->因為--->所以--->於是不愛了 的思考演化過程 中間的因為跟所以才是重要的 而不是為什麼?--->不愛了 當然是不愛了才分開 這不是廢話從發現不愛了到決定分手 這中間本來就有一段潛伏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82.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19270628.A.429.html
asdfghjklasd: 結論是什麼? 12/23 08:46
chinaeatshit: 未善盡管理義務 但仍難以認定虐兵之實 結論就是意外 12/23 08:53
killerken: 監查院不意外 12/23 10:56
a47135: 正在燒的時候->調查中 熱度過了->無罪 12/23 11:19
jason0120: 看看這篇文幾個人推文就可略知一二 熱潮過了拉... 12/23 12:23
lolitass: 12/23 12:51
gametv: 唉.... 12/23 15:12
maxjoiny: 哀 真的 12/23 15:34
silvertiger: 調查是監察院的職權之一..既查出國軍一堆將官有違法 12/23 17:06
silvertiger: 事由..監察院應再就其職權提起彈劾.. 12/23 17:10
silvertiger: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 12/23 17:11
silvertiger: ,得提出彈劾案。 12/23 17:12
silvertiger: 而彈劾案一定要通過..因為監察院自己的調查報告都認 12/23 17:15
silvertiger: 定有違法失職情事...若不通過..那要監察院做什麼!! 12/23 17:17
這要替監察院澄清一下 ,彈劾不通過最主要在司法院公懲會那邊被擋下了 公懲會才是掌握那些被彈劾的人的生殺大權 民眾常會問,監察院提案彈劾官員之後能幹嘛?有時被彈劾人早已離開原職務,彈劾根本 無關痛癢;但民眾不知道的是,監委提案彈劾之後,公懲會竟以司法審理為由停止審議, 彈劾案等於是空包彈,更不用談是否懲處。 彈劾案送公懲會 躺17年沒下文 「人都死了還不管」 公懲會解釋,因部分彈劾案的內容與刑事偵審重複,為免出現刑事、懲戒認定違法事實不 一的情況,所以會暫時停止審議,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再做懲戒。但公懲會也說,實務上是 否需停止審議需視個案被彈劾的情節而定,如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貪案目前仍在台北地 院審理中,但因黃在政府採購案中,獨厚特定廠商的事證明確,已在去年5月遭公懲會決 議做出撤職處分。 監委對於公懲會的解釋無法接受,李復甸說,監察院提出彈劾,司法院停止審議的結果是 違背民意的託付,「現在民意希望我們整飭吏治,尤其對司法人員要嚴懲,停止審議無法 滿足民眾對於我們整飭吏治的作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他揚言,公懲會再不處理改善 ,將祭出質問權,再不處理,就彈劾公懲會委員長。 監委葉耀鵬表示,他在擔任第二屆監委時就曾為了彈劾案被停止審議槓上司法院,彈劾案 送到公懲會十幾年都沒有處理,「人都死了還不管」,他認為,當初公懲會的制度設計就 是錯誤的,哪有監察院的彈劾案竟要由司法院一個司級的公懲會審議? 本會對於蘋果日報103年1月7日專題報導:「彈劾案送公懲會躺17年沒下文」之回應 一、報載「彈劾案送公懲會躺17年沒下文」,應屬誤會: 查屏東縣前縣長伍澤元,於86及92年間分別因涉及八里污水廠弊案,遭監察院彈劾,兩案 均於98年1月9日本會依職權查詢被付懲戒人業已死亡,以鑑字第11324、11325號議決不受 理在案。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162號及第325號解釋,本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彈劾案經提出 於本會,均由本會依法獨立審議。懲戒程序有無停止審議程序的必要,依現行公務員懲戒 法之規定,賦予本會依個案情節為決定之權限。 彈劾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卷證齊全,若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責任及其應受懲戒處分之 輕重者,本會就移送事實之查證及法律之適用,莫不悉心探究,翔實調查,並迅速為適當 之議決。因此本會為貫徹刑懲並行原則,對於懲戒案件之被付懲戒人雖另涉違反刑罰法律 ,然就其違失事實,深入研究分析,如證據確鑿,不待刑事判決,即決定不停止審議程序 ,而採刑懲並行予以懲戒處分,例如97年度劾字第11號(陳哲男)、98年度劾字第16號( 李界木)、99年度劾字第6號(林德倫)、100年度劾字第23號(羅賢哲)、101年度劾字 第23號(黃焜璋)、101年度劾字第27號(黃季敏)、102年度劾字第3號(葉忠入)等違 法失職案即屬之。 三、惟如彈劾之違失事實與被彈劾人經偵查或審理中之犯罪事實,可非難程度一致,而被 彈劾人始終否認違失,案卷內不利及有利於被彈劾人之證據,參雜互見,犯罪之證據難認 確鑿者,則因本會審議,並無如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之檢察官、法官擁有強制處分權,被 彈劾人違失事實有待刑事確定判決確定時,乃不得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本會在法制面將配合司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 定,加強審議密度;於執行面並嚴謹辦理審議案件,落實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之精神,以 提升公務員懲戒之功能。
finalbrian: 監察院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只能嚇唬人~軍監被廢根本衰 12/23 19:05
guanquan: 這件本來就只是疏失意外。什麼集體虐死云云根本沒證據。 12/23 19:43
oWindo: 難過推 12/23 21:11
lancerity: 說故事說完後,人員疏失以後改進結案 12/23 21:45
nhsmallcat: 唉... 12/23 22:18
shgb5055: 幫忙頂一下.. 12/23 22:19
roseritter: 頂 12/23 22:22
yudi1991: 12/23 22:32
Syoshinsya: 不意外的垃圾分析 12/23 22:42
t214312004: 無言 12/23 23:29
geniuscott: 結論就是沒有結論...死一個不願役對他們來說根本 12/23 23:56
geniuscott: 視如草芥,現在大家都只關心襲胸廷.... 12/23 23:57
geniuscott: 重點就是新聞媒體整個被控制...... 12/23 23:58
beelezbub: 頂 12/24 00:17
canandmap: 無妨,在上面的天律自會對此做出完善的處理 12/24 04:24
rainstorm321: 搞半天監察院到底要不要"彈劾"?只有"糾正"沒屁用! 12/24 11:22
hellofox: 有要懲處嗎? 12/24 13:05
heerowei0802: 死了人只有紀律鬆弛????那是不是想給張小卡就下庄? 12/24 13:48
bgworld: 寫一堆 結果... 12/24 23:09
※ 編輯: ugvu (163.17.133.18), 12/25/2014 0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