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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tersoal (膝蓋爆彈怎麼辦)》之銘言: : 印象中不是有這種說法嗎 : 花新台幣買虛擬寶物,但是卻被盜帳號 : 這樣應該可以視同竊盜罪吧 在符合構成要件方面是有爭議的 因為根據遊戲契約,虛擬寶物的所有權是遊戲公司的 並不是玩家的,玩家只有使用權 假設今天遊戲公司承認玩家有虛擬寶物所有權好了 被盜的人也必須自己提出具體證據 證據的範圍包括被盜的物品清單 以及證明嫌疑犯有盜取行為的直接證據 法律界常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當法官叫你提出具體證據的同時,也代表了你差不多宣告敗訴了 所以不要浪費那個墨香時間去提告了 花錢花時間換來的只是一場氣 但是,想贏也不是沒有辦法 唯一辦法就是花大錢 從作筆錄的警察到檢察官,再到書記官,法官....通通塞個幾萬 球員也是你的,裁判也是你的,看對方怎麼跟你鬥 有多重判多重,還不讓他交保跟緩刑 這樣有爽了嗎 老實告訴你,我花過一次這種錢,爽~~真的爽到不行 只是到現在想想,其實為了那個人渣,真的不值得 我寧願拿那個錢去餵狗 : 以前不知道什麼遊戲有抓過這樣的案子 : 不過雲起這樣姑息下去只會讓大家寧可要外掛也不要到帳號 : 雖然我沒有用新台幣買東西 : 但我覺得遊戲公司這樣是很不可取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65.201 ※ 編輯: wakeupnow 來自: 61.65.65.201 (08/11 18:51)
MASUK:推球員是你的,裁判也是你的.. 08/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