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ickhung32:你可以推文... 01/20 10:31
※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銘言:
: 80-2第二項 如果是規定成
: 針對遊樂器主機對特定軟體的授權.認證機制
: 以不正手段予以破解.破壞或規避
: 然後販賣設備或零件等為法所禁止 這還比較說的通
: 現在問題就是條文所稱"防盜拷措施"和改機根本不同
: 防盜拷措施大概是立法者的文化背景就是民國五六十年那種錄影帶文化
: 才會下意識就使用這個文字 造成國民不知如何遵法
: 一片WII的遊戲 在主機上面能不能玩 和能不能備份
: 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 你用保護機制還說的通 用防盜拷措施真是不知哪國文字
: 以現今法條來看 在WII上面施加改機(硬改)
: 根本沒有破壞.破解.規避防盜拷措施
可以再說更詳細一點嗎
我不懂為何都稱作「改」機,卻不算破解
: 因為WII的正版光碟一樣不能被盜拷 它只能被執行而已
照你這樣講
本法條只能適用燒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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