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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系列文 在下覺得 那個竹科工程師不去申請新型專利真的可惜XD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先看一下著作權法 因為該竹科工程師是因為負責破解正版遊戲光碟(盜板片問題)被抓 所以我們看一下著作權法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 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如果你能自己破解正版片用改機來玩 是ok的 問題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唷!! 所以該工程師會被抓 再者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若照a大說法 著作權人 為了保護其權利 要加限制 我們來反面解釋 如果著作權人 為了不保護其權利 所以可以不要加限制 但著作權本身即便不加限制它本身也是受保護的 況且一般軟體皆有封裝 需解譯才能進行破解 我們再來討論該工程師行為 這要先回到第五十九條 若照第五十九條規定 該竹科工程師 1. 並不是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因為該工程師並未取得重製權) 2.假設他是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改機)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這也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以該竹科工程師似乎也不合於第五十九條但書 該竹科工程師似乎合於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讓改機可讀)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你在幹馬!? ┤├ 幹!我是鹿 ⊙ ⊙ ˋˊ ︵︵ ﹣﹣ 啊~嘶~~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3.172 ※ 編輯: smallpuma 來自: 61.216.113.172 (01/20 20:23)
strike519:所以自己改爽就ok 營利就犯法囉 01/20 22:37
mimihalo:基本上只要不扯到營利就好說了 01/20 23:00
lef1986:自己改爽不OK 權利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01/21 00:01
yrhhimamr:所以和解5萬美金是獅子大開口!? 01/21 09:00
kokora:以刑逼民 是常見慣用的手法 01/21 11:10
caselook:基於著作權法第59條,備份正版軟體自用,並不違法。 01/22 10:41
post01: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www.94istudy.com 07/30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