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cadyii (123456789)
看板Modchip
標題Re: 看看這篇文章
時間Fri Jan 29 23:24:10 2010
※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銘言:
: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79.htm
: 因為在辜狗搜尋 第一個就是這篇 加上又有點道理
: 貼出來大家看看囉
: 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 真的讓人難以釋懷
: 我覺得這是比美國牛肉還嚴重的出賣國人權益
: 真的是一面倒的立法
: 對老一輩的人來說或許影響不大
: 但對於下一代 對網路文化依存度高的世代來說
: 第四章之一幾乎是把他們脫衣扒褲然後丟到人群中那麼難堪
: 舉例來說 你不小心轉貼一篇歐洲某駭客破解某主機的文章
: 裡面可能談到一些核心代碼的概念
: 那麼從80-2文義上來看 你已經提供資訊給公眾
: 若不加以限縮解釋 或以輔助標準來判斷
: 可能就要去吃牢飯了
: 法院如果真的只做文義判決
: 那麼很遺憾的 80-2就是一款廣域無差別屠殺兵器
: 我們的子子孫孫有很大可能都面臨牢獄之災
: 儘管他所做所為只是讓營利事業少賺那麼幾塊錢而已
我PO這篇意不在戰 所以特定人等挑釁我不再回應了
我要學雲南柏
但希望大家能夠小心 從法條的文字來看
或許指導別人改機的文章也是有危險性
實務很久以前就認為公眾只要有3個人就是公眾
我個人對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抱持極度不屑態度
甚至覺得有道德良心的司法人員 應該避免用這個法條來為難國人
處罰範圍越寬廣 執法態度就應更謹慎 法律解釋上也是如此
這是法律人的靈魂 但是再講下去就要引戰了
總之 這種法律 請大家要懂得保護自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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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79.44
推 RXCPU:其實我覺得你比較常在挑釁= = 別人指正卻說別人倚老賣老... 01/29 23:31
→ kokora:衷心期待原PO選立委把法條改掉 01/30 00:27
→ kokora:只是說什麼避免用法條...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原則都忘了嗎? 01/30 00:27
→ smallpuma:法律不單單只從法條的文字來看 01/30 09:14
→ smallpuma:還有司法人員若是用道德良心來處理案件這樣很可怕的 01/30 09:15
→ smallpuma:真的越來越懷疑原PO是不是法律系畢業的 01/30 09:16
→ smallpuma:執法態度本就該謹慎而不在處罰範圍是否寬廣 01/30 09:17
推 final01:我真的不懂你PO的用意是啥? 說法律碼感覺也外行 01/30 13:41
→ final01:說HACK經驗碼感覺也沒有 01/30 13:42
推 satff:這樣的意思看來猴子來襲要關站的日子不遠了 01/30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