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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80-2這條,看看有多好玩吧,可能部分人士都已經踩線了。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78.195
toro1144:所以你的意思是? 10/14 10:54
HolyBugTw:怎麼破解就連說說都有事,如果有人想整你的話 10/14 10:56
HolyBugTw:貼出來是希望大家有點危機意識,就好比某MP3事件一樣 10/14 10:57
toro1144:說說應該是沒事 除非你有交易販賣的動作 才有罪吧 10/14 10:58
HolyBugTw:技術或資訊不得輸入 10/14 10:58
HolyBugTw:已經不是不賣就沒事了 10/14 10:59
cassine:我國著作權法最可笑的地方就是適用公訴罪,大部分國家都是 10/14 11:00
cassine:告訴乃論的 10/14 11:00
HolyBugTw:不過政府機關全面免責喔,不免責也能用主管機關去開外掛 10/14 11:01
HolyBugTw:這法條可用在錯的地方,就會引發一狗票民怨了 10/14 11:02
cassine:其實可以主張但書: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10/14 11:02
toro1144:這次的事件好像鬧比較大耶... 10/14 11:03
cassine:或是: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10/14 11:03
HolyBugTw:想引用第六條也不是自己說了算...不認同的話就GG了 10/14 11:04
cassine:就算如此原告還是有舉證之責,要看怎麼舉證而已 10/14 11:07
HolyBugTw:不過台灣嘛...Ruten連贊助商都光明正大賣盜版 10/14 11:07
toro1144:c大講的沒錯 告也要有證據 10/14 11:07
cassine:技術資訊的輸入問題,這個也有模糊地帶,大家都是上網找的 10/14 11:07
cassine:換句話說我不是技術的發明人,只是引述、翻譯、或解釋而已 10/14 11:08
toro1144:只是覺得為甚麼賣R4卡會被抓 空卡一張而已? 卡夾有專利?? 10/14 11:09
cassine:故原則上他要告,優先順序也該先去找最源頭的發明人 10/14 11:09
cassine:R4卡會被抓是因為被質疑只能拿來破解,沒有其他用途 10/14 11:10
HolyBugTw:台灣哪有和你聊優先順序...?只要看對眼了就抓了 10/14 11:10
cassine:但USB開發板我可以拿來開發USB介面硬體啊 10/14 11:10
tsairay:會被抓的都是"商品化"的改機裝置,非"商品化"的被抓機會 10/14 11:12
cassine:總之還是感謝H大貼這篇出來提醒大家,知道要怎樣才不違法 10/14 11:12
toro1144:真的感謝H大 讓我腦袋增加知識... 10/14 11:13
tsairay:本來就很小,除非又犯到59和81條,被廠商求償 10/14 11:13
HolyBugTw:最不爽了莫過於ruten那個我還檢舉過了,一樣沒事... 10/14 11:14
myriad:曾經有熟識的店家因為類似問題被抓, 本想拿大法官釋憲文 10/14 11:16
toro1144:這次高雄這個事件 是因為遊戲軟體的關係... 10/14 11:17
myriad:自保, 但是檢察官和法官都不吃這一套, 結果被罰拘役三個月 10/14 11:17
tsairay:向刑事局保智大隊檢舉比較有用吧 10/14 11:17
myriad:得以易科罰金, 最後付了九萬了事 10/14 11:18
myriad:簡單講.. 法條是一回事, 但是上了偵查庭法庭後又是另一回事 10/14 11:19
UnknownX:(抖) 意思是鴿子上來徵人幫「刷機」 中計了也... 10/14 11:40
cassine:來去辦張黨證來自保卡實在XD 10/14 11:40
moby0510:純推樓上黨證~~顆顆 10/14 11:44
luhc:法院 : 疑? 有黨證??? 好,沒事! 換下一個案子! 10/14 13:54
vinex:簡單講,法條的用途只是讓抓你或不起訴你有個理由而已 10/14 14:49
vinex:並不是因為法條的關係才去執行XDDD 10/14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