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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HOkV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第六輯.pdf
92 年度北消小字第 2 號
原 告 彭○○
被 告 銀舍音樂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陸萬元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於YAHOO奇摩網站登錄資料交友,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接獲被告於網
路上留言,陳稱得提供其拍攝平面廣告機會,若有意願可留下通訊方式待被告與其聯絡,
於被告遊說下,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與被告簽訂「合作備忘錄」,並於同年六月一日
至被告處拍攝宣傳照片,嗣後被告告知有適合之通告,其即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往被告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六) 處試鏡,惟於試鏡後,被告即對其不斷遊說,要求其再
交付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由被告負責培訓其擔任專業模特兒,其即於當日又與被告簽立
「新人打造契約同意書」。惟兩造間所成立之契約,應屬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依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其得於七日內不附條件解除契約,其業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函通知
被告解除本件契約,是被告自應將受領之六萬元附加利息返還之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契
約性質並非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原告解除契約不合法,伊並無返還款項之義務等語,資
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 、 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
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同法第十九條之一亦有規定。又所謂訪問買賣,依同法第二條第
十一款之定義,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
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為上開規定,係因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情形,消費者在
購買商品或服務之際,並無足夠之時間可供參酌,而僅能根據企業經營者之銷售人員所提
供之有限資訊,在緊迫的時間與一定壓力之下,作成購買之決定,由於時間倉促、資訊有
限,或囿於壓力,消費者之決策恐不夠周延,往往會購買一些不需要、不合實用,或價格
過高之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失,是以為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賦予消費合
理之猶豫期間(七日),以便消費者能在猶豫期間內依法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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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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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30.153
關於拍攝宣傳照繳費跟訓練繳費等, 皆享有七天猶豫期.
有心成為model的各位若繳款後想退費可以依下列判例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