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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跟闖紅燈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闖紅燈是有個紅燈在那,你一闖就自然合致闖紅燈的構成要件 有其他判決餘地嗎?很明顯的沒有。 投手犯規又是如何呢? 投手犯規是有個條文在那,敘述投手犯規的要件 但是交給裁判決定有沒有投手犯規的事實,換言之裁判的自由心證空間很大 假設裁判之前認定有投手犯規,那從頭到尾都抓,自然沒有問題 那麼如果裁判之前不抓,投手自然會形成一種認知 亦即「我的牽制動作沒有投手犯規的事實」 在這裡必須要釐清的事實是,裁判有沒有一直在判斷投手犯規的事實? 有的。不然麻煩他吐出月薪來。 所以在投手的認知裡 1)裁判一直有在判斷他的牽制動作 2)裁判判斷他的牽制動作以後認定他沒有投手犯規的問題 3)我的牽制動作一致,不會有先前合法現在違規的問題 這和裁判(或者自行帶入警察)怠惰不為裁判,之後又勤勞的舉發違規根本不一樣。 結果投手形成這種認知之後,裁判結果在關鍵時刻抓一下投手犯規 不亦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是怎樣?陳海峰先生是在放長線釣大魚,好讓關鍵時刻自己可以秀一下嗎? 另外,球迷看比賽是在看球員的比賽,而不是裁判的比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3.54
u870458:推! 140.114.63.14 07/07
ainigi:前面有人也詮釋:我們不是進場看殘判官威的 61.66.182.237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