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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有兩種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交保」 意思是"有羈押的原因" 包括:有逃亡之虞、有串供使案情晦暗之虞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五 年以上的罪 但是法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 意思是不必羈押依然可以擔保將來刑事訴訟的追訴、審判及執行很順利 2.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交保」 只要檢察官主觀認為有羈押的原因 但是尚不到有羈押的必要而不必向法官聲請羈押 那麼檢察官可以自己裁定交保 所以 所以會交保的起碼已經具有羈押的原因了 案情已經很嚴重了 會開除是可預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12.185
b7736:納阿水也該開除不是嗎?203.204.200.175 08/18
waguei:阿水聲押被駁回 應該算是比較輕吧 219.81.211.173 08/18
alen0110:我覺得阿水應該被開除220.135.112.185 08/18
cokila:檢察官可以直接命具保 不用經過法官 218.175.226.36 08/18
macacas:借轉象版.... 140.120.221.40 08/20
※ 編輯: alen0110 來自: 220.135.112.185 (08/20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