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bert ( Loyola )》之銘言:
: 嗄?!那不知可不可以賣給凱場
如何證明車是我們的 ?
之前我曾經去函警政署詢問有關廢棄車是否可據為己有的問題
答覆如下 :
本案經轉據警政署交通組答覆稱 一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
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佔用道路廢棄車輛
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單明顯處,
經四十八時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至指定場所存放。
本案雖經環保機關派員認定並張貼通知為廢棄車輛,不能以此證明
車輛所有權無人所有,環保機關仍應依上揭法令查明車輛所有權人,
如無法查明經法定公告程序無人認領者,始認定為廢棄車輛依廢棄物
清理法任何民眾不得據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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