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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會議: 會議時間:2012/1/6 地點:活大202、社辦 出席領隊:李玟諺、游旨价、楊斯顯、蔡宛珈、徐嘉鴻、林玉、陳雪溱(後來出現) 列席人員:王思涵、劉耿豪、陳俊強、張俊彥、馬之貞、小玉米、田凱仁 1.細則明文化: 第七條之一: 本部內設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李:是否該註明此通訊官不須為領隊?因為山難部皆由領隊組成,但實際上此職位不需由 領隊擔任。 遊:何不將此工作從山難部底下轉至社團? 李:因為此工作跟山難有關,不如改成「本部委任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 balabalabala」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本部委任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第十六條程序之六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之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李:此條文有什麼意義嗎? 包子:這樣會不會遇到衛星電話不夠的情形? 李:這樣那隻隊伍就不能出隊了,就比照沒有醫藥包一樣。 楊:若去社外借呢?跟山谷借或什麼的? 李:我認為借得到就OK。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之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第24條 24-1 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領隊、 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 遊:我認為「應有山下人力一人」可以改為「應認定山下人力一人」 李:好啊,這個可以改。我認為這則屬於隊伍審核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挪到第16條處。 遊:也要這個人同意吧。 李:不然加上「經其同意,予以請託」好了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至少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領隊、 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經其同意, 予以請託。 第16條 要件之一 加上 B級以上隊伍應填寫成能力狀況表。 應明確指出天數與日期(幾年前..),不要只是知道去過哪裡。 眾人附和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 臨時動議1.高山隊伍分級 遊:有一些高山隊伍會沒有分級,我覺得我們應該對這部分做更詳細的規定 楊:有哪些隊伍啊,可以舉個例子嗎? 遊:我現在不記得ㄝ。 李:那就留待下次討論好了 ================================================== 楊斯顯見晴遲歸懲處 ================================================== 李:上次遲歸檢討的結論是 1.未告知新紀錄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五點 2.未遵守留守約定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三點 加上之前講說有錯就要罰。請問當事人有什麼異議嗎? 楊:我有看過紀錄,沒有(異議) 結論:楊斯顯需主辦與山難防治細則相關課程,讓社員了解細則訂定背後之原因。 ================================= 議案:山難費賠償範圍 ================================= 因討論過晚,沒有結論,待下次再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2.218 ※ 編輯: uwillknow 來自: 140.112.192.218 (03/26 13:20)
tphyst:名字打錯了= = 03/26 14:18
拍勢,全部改成本名了 ※ 編輯: uwillknow 來自: 140.112.192.218 (03/26 15:17)
Sgenius:小玉米表示: 我姓小名玉米 XD 03/26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