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willkn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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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記錄] 100上期末領隊會議記錄
時間Mon Mar 26 13:17:48 2012
領隊會議:
會議時間:2012/1/6
地點:活大202、社辦
出席領隊:李玟諺、游旨价、楊斯顯、蔡宛珈、徐嘉鴻、林玉、陳雪溱(後來出現)
列席人員:王思涵、劉耿豪、陳俊強、張俊彥、馬之貞、小玉米、田凱仁
1.細則明文化:
第七條之一:
本部內設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李:是否該註明此通訊官不須為領隊?因為山難部皆由領隊組成,但實際上此職位不需由
領隊擔任。
遊:何不將此工作從山難部底下轉至社團?
李:因為此工作跟山難有關,不如改成「本部委任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
balabalabala」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
本部委任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第十六條程序之六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之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李:此條文有什麼意義嗎?
包子:這樣會不會遇到衛星電話不夠的情形?
李:這樣那隻隊伍就不能出隊了,就比照沒有醫藥包一樣。
楊:若去社外借呢?跟山谷借或什麼的?
李:我認為借得到就OK。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之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第24條 24-1
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領隊、
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
遊:我認為「應有山下人力一人」可以改為「應認定山下人力一人」
李:好啊,這個可以改。我認為這則屬於隊伍審核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挪到第16條處。
遊:也要這個人同意吧。
李:不然加上「經其同意,予以請託」好了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至少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領隊、
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經其同意,
予以請託。
第16條 要件之一
加上 B級以上隊伍應填寫成能力狀況表。
應明確指出天數與日期(幾年前..),不要只是知道去過哪裡。
眾人附和
李:有人有異議嗎?一二三,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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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1.高山隊伍分級
遊:有一些高山隊伍會沒有分級,我覺得我們應該對這部分做更詳細的規定
楊:有哪些隊伍啊,可以舉個例子嗎?
遊:我現在不記得ㄝ。
李:那就留待下次討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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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斯顯見晴遲歸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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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上次遲歸檢討的結論是
1.未告知新紀錄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五點
2.未遵守留守約定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三點
加上之前講說有錯就要罰。請問當事人有什麼異議嗎?
楊:我有看過紀錄,沒有(異議)
結論:楊斯顯需主辦與山難防治細則相關課程,讓社員了解細則訂定背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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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山難費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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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討論過晚,沒有結論,待下次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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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2.218
※ 編輯: uwillknow 來自: 140.112.192.218 (03/26 13:20)
→ tphyst:名字打錯了= = 03/26 14:18
拍勢,全部改成本名了
※ 編輯: uwillknow 來自: 140.112.192.218 (03/26 15:17)
→ Sgenius:小玉米表示: 我姓小名玉米 XD 03/26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