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sy:合約上真的有寫這條喔? 07/16 20:59
→ llcjhcom:蘆洲已開幕 07/16 21:19
推 a54965:這不合理條約應該可去消保會檢舉 07/16 21:22
推 thinkid:暗黑招數,實在有夠糟。 07/16 21:28
推 kixer2005:1950 消保會有契約查核的業務 07/16 21:38
推 l3607316:突襲條款 快衝消保官 07/16 22:19
推 sean508:轉讓費最多不能收超過300元,前面幾篇po的法規有提到 07/16 23:48
→ shengyuhuang:他沒做到告知義務,直接告吧,反正贏定了 07/17 03:58
推 onetti:爛透了 07/17 11:21
推 toytool:如果確實有註明在合約上,可能會不構成突襲條款 07/17 12:20
推 toytool:所以重點不要擺在是否突襲,而是有無違反誠信顯失公平 07/17 12:24
推 toytool:依前述教育部公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一點 07/17 12:29
→ toytool:通知業者後,消費者會籍可以轉讓 07/17 12:30
推 toytool:再搭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上述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07/17 12:32
→ toytool:所以現在問題在「這個對於會籍轉讓限制」的效力為何? 07/17 12:33
推 toytool:此時應認為「開放參觀」為協助轉讓會籍之協力義務 07/17 12:37
→ toytool:且並未使業者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 07/17 12:38
推 toytool:而對於轉讓對象之限制取決於「受讓對象之資力、健康」以外 07/17 12:40
→ toytool:不涉及履行消費契約能力的因素 07/17 12:41
→ toytool:更實質上造成消費者完全性的禁止轉讓會籍 07/17 12:42
→ toytool: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4款 07/17 12:43
→ toytool:可認為此條款違反平等互惠,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07/17 12:44
→ toytool:以上,供參考,總之先向消保官投訴吧。 07/17 12:45
推 cka:這招也太好笑了 07/17 16:13
→ naoko22:這~條約一點都不合法吧 07/17 17:14
→ acgotaku:這麼白目的條文都寫出來,直接把合約寄去給消保會 07/17 19:03
推 ian7777:直接寄給蘋果他們就會出來澄清說是誤會 免費讓你轉 07/21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