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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世文 衰小我朋友之前是極X的會員 因為工作繁忙的關係欲轉讓給媽媽使用 結果到了現場業務說沒預約不給辦轉讓 請他們預約一下下次再來辦,並隨口問了「要不要先來參觀看看呢?」 衰小朋友想說先帶他媽媽看看也無妨 結果 沒兩天按預約時間到了現場 業務表明「合約上有註明轉讓對象不可是已參觀過場館的人」(←這哪招超不合理) 故不給辦轉讓 轉讓費要收總轉讓月費的三成已經夠貴了有必要這樣陰人嗎? 想到該黑店(是說店內燈光很黑)在我老家台北的內湖、蘆洲也要開幕就覺得龜懶趴火 希望不要有任何自己朋友受它們摧殘 慎之慎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5.36.2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05515023.A.4D1.html
cosy:合約上真的有寫這條喔? 07/16 20:59
llcjhcom:蘆洲已開幕 07/16 21:19
a54965:這不合理條約應該可去消保會檢舉 07/16 21:22
thinkid:暗黑招數,實在有夠糟。 07/16 21:28
kixer2005:1950 消保會有契約查核的業務 07/16 21:38
l3607316:突襲條款 快衝消保官 07/16 22:19
sean508:轉讓費最多不能收超過300元,前面幾篇po的法規有提到 07/16 23:48
shengyuhuang:他沒做到告知義務,直接告吧,反正贏定了 07/17 03:58
onetti:爛透了 07/17 11:21
toytool:如果確實有註明在合約上,可能會不構成突襲條款 07/17 12:20
toytool:所以重點不要擺在是否突襲,而是有無違反誠信顯失公平 07/17 12:24
toytool:依前述教育部公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一點 07/17 12:29
toytool:通知業者後,消費者會籍可以轉讓 07/17 12:30
toytool:再搭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上述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07/17 12:32
toytool:所以現在問題在「這個對於會籍轉讓限制」的效力為何? 07/17 12:33
toytool:此時應認為「開放參觀」為協助轉讓會籍之協力義務 07/17 12:37
toytool:且並未使業者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 07/17 12:38
toytool:而對於轉讓對象之限制取決於「受讓對象之資力、健康」以外 07/17 12:40
toytool:不涉及履行消費契約能力的因素 07/17 12:41
toytool:更實質上造成消費者完全性的禁止轉讓會籍 07/17 12:42
toytool: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4款 07/17 12:43
toytool:可認為此條款違反平等互惠,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07/17 12:44
toytool:以上,供參考,總之先向消保官投訴吧。 07/17 12:45
cka:這招也太好笑了 07/17 16:13
naoko22:這~條約一點都不合法吧 07/17 17:14
acgotaku:這麼白目的條文都寫出來,直接把合約寄去給消保會 07/17 19:03
ian7777:直接寄給蘋果他們就會出來澄清說是誤會 免費讓你轉 07/21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