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a1230 (海軍陸戰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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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Easy] 湖版版主:嚴禁以攻擊辭眼攻擊爭議者
時間Mon Jun 4 22:57:38 2012
這個系列賽還可以觀察到xx版主有過人且卓越的學術涵養
例如 明明是在判決PTT小小XX版 卻搬出中華民國法律判例
1 . 版主的法律教室 (錯誤示範)
平等原則不包括違法平等
裁判字號:95年判字第317號
要 旨:
按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
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
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
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如果你闖了紅燈,警察把你攔下,你有資格可以去問警察為什麼不抓誰誰誰嘛?
來了這個版做了什麼事情自己承擔,自己在人家地方亂了秩序請自重,
第一次予以警告,但是卻多次要求不合法的平等,並認為版主沒有有效率的處理
我們不是客服人員可以24小時待命處理您的問題,以這樣的態度要求我們,
您認為給予寬恕的我,為何要再次的寬容你?
2 . 申訴者的法律教室 (正確示範)
......無言。
現在這個年代 Google 很好用,像我作報告也都搜尋複製貼上就交了。
很遺憾,版主您理解錯誤。
您紅字的地方只能說是大意,重點在於後面那句我幫您紅字的那一句。
什麼是行政先例?
社會上就是 : 警察所做的任何取締 (依照您舉的例子)。
PTT 上就是 : 版主群、組務群所做的任何判決。
你舉的例子根本錯了......若要套用這一條法律 :
某甲今日騎車出去,未闖紅燈。
警察發現有人闖紅燈,卻誤抓某甲,但事實上某甲沒闖,闖的是某乙。
警察發現抓錯了人,連忙向某甲道歉,
某甲不服,請求警察也去誤抓某丙、某丁、某戊......
沒錯,這部分從頭到尾提的違規平等,是指『警察抓錯人』行政處理錯了,
並非是指『庶民犯法』犯法錯了。
佐證資料 : http://goo.gl/o8Zkc
在行政法層次,不合法之先例,無從援引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拘束,
否則無異要求行政機關重覆錯誤,而造成法秩序崩解。
3 . 小組長的法律教室 (正確示範)
組務並不同意l板主對於違法平等的解釋,
該行政法院的判例的重點在於「違法的人不能以有人沒被抓當作要求放過自己的理由」,
但並非「違法的人不能要求說明被處罰的理由並以同一理由檢舉其他違法的人」,
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縱放違法者=放過自己」,
但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重複正確=處罰違法者=處罰其他人」。
因此,
當l板主被要求說明在同一事件中其他行為類似的使用者為何沒有相同處分的時候,
l板主可以引用該原則拒絕縱放該違規的使用者,
但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依照同一標準處理行為類似的使用者。
結果連舉例也舉錯 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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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80.13
→ alonzohorse :意外嗎? 06/04 22:58
推 ZIDENS :反正打的出落落長的文章就好了 06/04 22:59
推 TiangLei :科科 06/04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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