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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 Patricia 的網站,發現有很多人的合約長度是 "3+6"(這個 3 是第一 輪新秀合約),讓我相當困惑。這顯然不是新人在三年新秀合約到期後,立刻簽下 大鳥合約,否則應該會有一堆 "3+7" 的合約。 關於合約的延長,Coon's FAQ #49 裡面有一句話: Rookie scale contracts may be extended for up to six seasons beyond the player's fourth (option) season, bringing the total contract length to seven seasons. 這麼說來,應該看到 "4+6" 的合約才對(實際上的確有不少這種合約)。 那麼這種 "3+6" 合約是適用哪一個規則?還是說,新秀合約的延長可以在第三年 結束後就開始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97.7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