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ff1104:是高師大學生議會議長小董 04/07 22:32
董泓志
高師大教育系、高師大第八屆學生代表大會主席
責任主編:孫窮理
學運這個詞,聽起來有些古老,有時更被視為一種「忌諱」。一般人將學生自治組織視為
體制內的單位,因此學生自治幹部應扮演學校與學生溝通的橋樑,是校園和諧的維護者,
而不是透過衝撞體制,以追求自主和解放的「先鋒」。
但就在上週四,高師大學生於燕巢高師大燕巢校區發起「高師崛起」大遊行,活動逾兩百
人參加,提出三大精神與九大訴求,要求學校「交還身體自主權」、「均衡校區資源」、
「催生民主友善的大學校園」。這是高師大自創校四十多年來,學生初次有組織地以體制
外的方式,宣示學生在校園中的主體地位!
然而,這種「破天荒」的嘗試,隨即遭受校方的抵制,首先是校方在3月18日得知遊行活
動的「申請」後,便於當天下午示意各系系主任對學代會正副主席等學生代表進行約談,
系主任公差外出者,則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代為「輔導」。19日傍晚,學校以極高的行政
效率針對學代會所提之訴求進行回應,迅速張貼於各學生宿舍大廳、學校首頁(目前仍然
置頂),並寄送電子信件予全校教職員工,彰顯學校已釋出善意,學生並無發起遊行之必
要。
23日,學校召開臨時學務會議審理遊行申請,會議資料中說明:「本處經再三與提出申請
遊行活動的同學協商,該生仍執意要辦理燕巢校區大遊行活動」,無視於遊行活動乃學代
會在常會上表決通過的結果,而非單一學代的「執意」 之舉。
會議當中,除了學代會主席和學生會會長表態支持遊行外,出席的委員分別以「大同世界
,外戶不閉,內戶還是得閉」、「民法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
權利義務。」等理由,駁斥學生對於解除門禁和交還身體自主權的要求;同時,又以「訴
求已經回應」、「體制內管道暢通」、「訴求只針對學校行政單位,沒有針對學生的訴求
」、「企畫書宗旨與訴求不符合」等無奇不有的說法,認定遊行缺乏正當性,最後以表決
的方式,否決了遊行的申請。然而,發起遊行的學代會認為,遊行乃經學代會常會決議通
過,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和合法性,同時也在一週前向學校報備,因此活動照常舉行。
就在這種曖昧不明的情況下,遊行當天,上課從不點名的老師記起了曠課,遊行所需的無
線電、醫藥箱,學校各處室皆以「沒有申請」為由,拒絕學生的外借!(其實這些師長面
對學生時也很無奈)正午12點,高師大燕巢校區在餐廳及宿舍門口聚集了兩百位多學生,
從兩路出發,高舉著「教育即自由的實踐」、「催生民主友善的大學校園」橫布條,在理
學院進行會師舉辦公共論壇,最後宣布25日為高師學權日。整個過程,校方沒有派出任何
代表接見同學,原因是「非法遊行」!在遊行過後,主辦單位學代會也開始遭受各種「不
理性」、「手段激烈」、「非法遊行」、「訴求無法達成」的指責,認為遊行對於問題的
解決缺乏實質的意義!
那麼,遊行的意義是什麼呢?一般來說,遊行的意義離不開訴求的達成,訴求如欲達成,
勢必得回到體制內與管理階層協調以取得「共識」,因此體制外的衝突營造,往往被視為
「無助於解決問題的手段」,這是學校的主流說法,也是將學生整合入體制、造就學生菁
英(政客)的開始。
這種觀點忽略了在會議室裡,其實並不是一個對學生有利的場所,在這個溝通和交涉的網
絡中,學生幾乎難以取得有利的知識、支持和資源,學生代表往往在知識和權力不對等的
條件下,被「說服」或收編進體制中,最後以管理者的立場來思索學生問題。譬如,面對
學生車輛違停之問題,學生自治幹部可能會接受校方的建議,協助登記違停車輛的車牌,
而不去思索校園的空間規劃對學生是否友善?是否制度性造成學生停車上的不便?當學生
「同意」了在體制內解決問題的思維,等同是將校園中的脫序現象個人化、道德化,而失
去了批判和超越現存結構的可能!
因此,對於學生自治組織而言,運動的意義不能窄化為問題解決這般工具性的意義,運動
的意義應是運動的本身,且必須在集體的實踐過程中才可建構而成。比方說,本次的高師
崛起大遊行,在集結和遊行的過程中,同學結識到了外系的朋友,也觀察到平日僅止於泛
泛之交的同窗,竟然為了相同的理念挺身而出,在集體的行動中去實現一個理念,追求共
同的願景和期待;遊行所舉辦的公共論壇,猶如學代會的會員大會,讓每位學生意識到他
們享有平等的機會對於校園議題暢談己見。在運動的過程中,學生共同創造了歷史,也凝
聚了參與校務發展和改造校園的信念。
遊行過後,高師校內BBS站也出現了相當熱烈的討論和批評,雖不乏情緒性的指責,但也
見到以論述相互說服的過程,更激發學生去反思自己大學生涯對校園環境的觀察和體悟。
個人的生活經驗,初次地、微妙地與公共議題發生聯繫,而在這個相互對話和反省的過程
中,學生對公共議題的興趣得以產生,並且願意張貼文章去監督、去批判平時「代表」他
們的學生自治組織。對於一個運動傳統相對貧乏的校園而言,這即是運動最大的意義!
因此,運動文化愈是貧瘠的校園,對於運動的發起愈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學生自治組織
不能因「經驗不足」、「規劃欠完整」等理由,而安於在體制中乞求管理者的「明智」來
解決問題。運動的經驗和意義需在不斷嘗試的過程中累積而成,而在摸索的當中,學生的
主體性和培力,才有望從中而生。誠如教育學家Paulo Freire所言:「培力的賦予,向來
是一個集體的過程」。
有人說,學校猶如一個小型社會,沒錯!這個小型社會即是要讓學生學習,日後出了社會
,作為一個公民,究竟該如何透過集體的力量保障自身或群體的權利、如何面對勞資問題
、如何關懷弱勢、如何保障社區免於國家和財團的不當介入和破壞。
因此,學生自治和校園民主的發展,是與公民社會的形成緊密結合的,它是一種集體的、
反思的、解放的行動,而非一種道德的、內向的、馴化的、靜態的作為。我們必須不斷的
實踐,對運動賦予能量和意義,塑造一個由下而上的學生政府、一所沒有壓迫且充滿無限
可能的大學校園、一個民主成熟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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