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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翻性平法條文出來 第 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看到了那個「應」字了嗎? 簡單來說,學校不能夠推翻性平會的懲處建議,性平會的建議具有實質的拘束力 但是問題是,原PO拿了解釋函令出來又如何 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性別平等教育法 請問哪裡賦予你們做出具有實質拘束力的教師法第14條懲處建議的權限? 通篇文章講起來,我完全不知道7312篇的質疑有回應到什麼 原PO那麼長一大篇,摘要起來不過就是 「性平會做的決議完全合法,程序OK,然後請大家關注別的議題,整件事錯在媒體」 我不知道有回答到什麼疑問耶,尤其是7312篇的質疑? 還是說你要回說,性平會躲在一堆自主判斷空間的保護傘裡面,謝謝指教一切依法處理? 如果說要促進溝通好像也不該是這麼做的吧? 當然想必原PO都看到了以下的質疑,不知道何時會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71 ※ 編輯: alfredstre 來自: 140.119.129.71 (04/10 10:26)
roderic:您要說的是...7375篇吧 XD 04/10 12:33
HCracker:應該是指7312那篇的質疑沒有被回答到? 04/10 13:00
HLSP:性平會似乎僅能建議該怎麼做 學生相關案件 獎懲委員會可以另 04/10 13:27
HLSP:做裁決 教師相關案件 教評會亦可另做決議 04/10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