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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急事想請教一下 若是已經申請到交換學生的資格 但因個人因素可能會需要放棄 依照國合處公告「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 「若於簽署《交換學生同意聲明書》後始放棄錄取資格者, 自該次甄選錄取名單公告起計算,三年內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所謂三年內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有沒有人知道是指校級交換而已嗎? 或是連院/系級交換的資格都沒有了呢? 感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9.109 ※ 編輯: cielo1619 來自: 118.169.219.109 (03/28 21:44)
sabino50517:直接問Johnny吧! 03/28 22:19
pingchiehchu:我覺得不會因為院際/系級交換生是直接跟你們院/系 03/28 23:14
pingchiehchu:交涉,應該是部會經過國合處 03/28 23:15
cielo1619:今天已經得到回應了! 是指校級交換而已不影響院/系級 03/29 18:28
cielo1619:感謝大家! 03/29 18:28
※ 編輯: cielo1619 來自: 118.169.219.109 (03/29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