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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 謹慎雇用從事審計業務顧問 作者:蔡宗周(Alex Tschai)/美商惠悅企管顧問公司經理暨精算師   美國從2001年底開始,陸續爆發的安隆、世界通訊、全錄及默克等會計弊案,迫使布希總 統在2002年7月簽署了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寄望透過該企業改革法案 加重其證管會職能,積極強化公司治理、會計師獨立性、公司及主管責任之發揮,並保護 舉發不法情事者等,恢復投資大眾的信心。 台灣目前雖無與沙賓法一致之法規,但從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公司治理已是全球 矚目與努力的課題;台灣自然不應獨外於此趨勢,陸續推動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等制 度,便是落實公司治理機制之努力。 沙賓法之適用對象雖然限於在美國掛牌上市之公司以及美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及子公司 ;但基於落實公司治理之全球趨勢,沙賓法之精神足為台灣之所有企業參考與借鏡。 其中,沙賓法為落實公司治理機制,明確地規範了一般企業不得雇用其從事審計業務之會 計師事務所同時為該企業從事非審計業務之工作,其禁止之非審計業務工作定義如下: 1.與客戶之會計或財務報表有關之簿記等業務 2.財務資訊系統之設計與執行 3.評價或評估業務、允當意見 4.精算業務 5.內部稽核委外業務 6.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7.經紀、仲介、投資顧問或投資銀行業務 8.與審計無關之法律服務或專業服務 9.其他由會計監督委員會認定之禁止服務 美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在選用顧問服務時,自應注意適用上述規定,避免違反 審計人員與公司之間須有的獨立性規範。此項立意深遠之規範,當然也值得其他本國或外 國企業參考採用,以避免審計人員審核其自己執行之非審計業務,而影響公司治理機制之 落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