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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q (逃亡)》之銘言: : ※ 引述《nWoMuta (You can't say...)》之銘言: : : 違建是合法建築物外增建的部份...於建築執照上並無註明的部分... : : 拆除違建是政府對於建築管制的手段之一...所以它要拆是法令所核准的... : : 沒有幾年以下或年限的限制... : 應該有ㄅ,上次去參觀地政事務所的時候我有問ㄟ, : 好像是民國57年前的樣子(非常不確定) : 要拿當時的水電費繳費證明作為證明, : 好像就算是合法違建ㄟ.....(非常不確定中.....) 我昨天查資料時, 似乎住宅陽台並不在此限, 因為標準難以認定, 一般來說似乎會隨法令更改而修正, 並無所謂期限認定之問題, 我想特別是特別在"陽台" 的緣故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54.c210-85-89.ethome.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