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q (逃亡)》之銘言:
: ※ 引述《nWoMuta (You can't say...)》之銘言:
: : 違建是合法建築物外增建的部份...於建築執照上並無註明的部分...
: : 拆除違建是政府對於建築管制的手段之一...所以它要拆是法令所核准的...
: : 沒有幾年以下或年限的限制...
: 應該有ㄅ,上次去參觀地政事務所的時候我有問ㄟ,
: 好像是民國57年前的樣子(非常不確定)
: 要拿當時的水電費繳費證明作為證明,
: 好像就算是合法違建ㄟ.....(非常不確定中.....)
我昨天查資料時,
似乎住宅陽台並不在此限,
因為標準難以認定,
一般來說似乎會隨法令更改而修正,
並無所謂期限認定之問題,
我想特別是特別在"陽台" 的緣故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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