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q (逃亡)》之銘言:
: ※ 引述《nWoMuta (You can't say...)》之銘言:
: : 違建是合法建築物外增建的部份...於建築執照上並無註明的部分...
: : 拆除違建是政府對於建築管制的手段之一...所以它要拆是法令所核准的...
: : 沒有幾年以下或年限的限制...
: 應該有ㄅ,上次去參觀地政事務所的時候我有問ㄟ,
: 好像是民國57年前的樣子(非常不確定)
: 要拿當時的水電費繳費證明作為證明,
: 好像就算是合法違建ㄟ.....(非常不確定中.....)
: : ^^^^^^^^
嗯嗯...這就是頗耐人尋味且具爭議性的用詞嚕...
違建就是『違法建築』的意思...何來『合法違建』的用詞呢?
我想這可能是所謂就地合法的作法吧...但法令卻無明文規定...
就像是你在農村看到『農用車』的意思一樣...
只是政府機關的寬容措施或政策...隨時可修改與取締...
因為法律上無註明...無法律效力可言...
當決策者提出下一個措施時...前面所謂的『合法』就能變成違法嚕...
而且...拆違建不是由地政事務所認定與執行的...
現在大多由地方『建築管理處』出面處理...
所以...地政機關的說法可不可信...亦是一個疑問...
近幾年的都市計畫都會提到違建的問題...
畢竟會影響到公共安全與都市景觀的問題...
當都市自然演進與規劃時...這都將會被提出實施...
念資班的都會碰到這個問題嚕...
呵呵...施小妹提出一個不錯的個案呢...
管班的同學可藉此課題多加思索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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