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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91台非152
時間: Tue Nov 12 00:18:56 2002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
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藉由辯護人之專業,充實被告防禦權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
,以維審判之公平。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
人到庭者,不得審判。」,因此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逕行審判
,其判決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當然違背法令。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之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
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理論上雖可分立,實際上時相牽連。
第二審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固屬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判決
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
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案經上訴第三審,非常上訴審
就上開情形審查,如認其違法情形,第三審法院本應為撤銷原判決之判決,竟予維持
,致有違誤,顯然影響於判決者,應認第三審判決為判決違背法令,此為本院最近所
採之見解 (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司法之實
踐,首重保障人權,亦藉由程序之遵守確保裁判之公正;本件被告涉犯為唯一死刑之
罪,亦經原確定判決處以極刑,第二審法院判決「未經辯護,逕行審判」,顯然剝奪
被告防禦權及辯護人倚賴權之行使,致辯護人未能於審判期日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護
,喪失對被訴事實及不利證據陳述意見之機會,影響及於法院對於證據之調查、取捨
、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原確定判決未為糾正,不惟使被告無法享有法院依法定程
序縝密審判之保障,與正當程序之規定相違背,亦影響於公平正義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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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 有害健康
吸煙過量 統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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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
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藉由辯護人之專業,充實被告防禦權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
,以維審判之公平。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
人到庭者,不得審判。」,因此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逕行審判
,其判決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當然違背法令。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之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
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理論上雖可分立,實際上時相牽連。
第二審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固屬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判決
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
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案經上訴第三審,非常上訴審
就上開情形審查,如認其違法情形,第三審法院本應為撤銷原判決之判決,竟予維持
,致有違誤,顯然影響於判決者,應認第三審判決為判決違背法令,此為本院最近所
採之見解 (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司法之實
踐,首重保障人權,亦藉由程序之遵守確保裁判之公正;本件被告涉犯為唯一死刑之
罪,亦經原確定判決處以極刑,第二審法院判決「未經辯護,逕行審判」,顯然剝奪
被告防禦權及辯護人倚賴權之行使,致辯護人未能於審判期日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護
,喪失對被訴事實及不利證據陳述意見之機會,影響及於法院對於證據之調查、取捨
、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原確定判決未為糾正,不惟使被告無法享有法院依法定程
序縝密審判之保障,與正當程序之規定相違背,亦影響於公平正義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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