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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day6 ( 把握)》之銘言: : 我是非法律系的學生 : 通識課老師出了幾個題目 : 我不太會回答 : 想請好心人幫幫忙.... : 1.安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交通業務,期松章程中並未載明以保證為業 : 務因為董事長陳強的妹妹陳美所經營的公司要向銀行辦理借款 : 陳強乃以安富公司的名義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契約,銀行一時不察也予以同意 : 借款屆期後,逾期未能清償,銀行乃對安富公司求償,安富公司是否應該負責清償? : 拜託拜託好心大大幫忙一下....在下感激不盡^^ 1.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公16I) 為穩定公司財務,公司負責人不得擅用公司名義為票據之保證、 民法之保證人、納稅之保證人,亦不可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 2.例外 公司僅於依法律(例如銀行法3、101)或章程規定之情況下,始能例外為保證人。 故公司若欲對外保證,除法定情形外,應於章程中載明「得對外保證」字樣, 且其保證須與營業相關,始可承認之。 3.違反保證規定之效力 公司負責人違反保證限制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如公司因而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質言之,公司無須負起保證責任,亦不必與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之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8.207
tsaipintfg:真是位熱心的人^^ 請問是哪位優秀的大大呀^^ 05/08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