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738 (七號的向日葵)
看板NCCU01_AT-A
標題[轉錄][修章草稿] 3.比賽及活動之舉辦
時間Thu Dec 18 17:40:01 2003
※ [本文轉錄自 NCCU02_AT-A 看板]
作者: oldman (為了興趣而戰吧) 看板: NCCU02_AT-A
標題: [修章草稿] 3.比賽及活動之舉辦
時間: Wed Dec 17 15:29:21 2003
修章草案Ⅲ------比賽及活動之舉辦
一、修章動議起因
此屆北會盃輪到政大舉辦,為此幹事會特別設立北會盃委員會專門負責相關事項,由於北
會盃委員會未向學會申請補助,且未用到學會資產,因此監委會決議讓北會盃委員會盈虧
自負,(虧錢自行攤付,有盈餘則舉辦慶功宴),雖在期初大會獲得系胞同意採取盈虧自負
方式運作,但有系胞要求修章委員對於舉辦校際活動(北會盃)跟校內活動(女排新生盃)盈
虧如何處理提出意見。
二、修委意見
無論是校際比賽或校內比賽,若活動之實質乃以本系名義舉辦,盈虧理應納入系學會基金
,且需在期初(末)大會上向全體系胞提出工作報告以供系胞們質詢。理由如下:
1.會計系的活動是由系胞所支持的:若以系上名義舉辦活動,實質上是受到系胞們有形無
形上的支持才得以完成,且要以系上名義舉辦活動,這個權利本應由全體系胞賦予,並
非任何人都可以無條件使用會計系名義舉辦活動。
2.防弊的立場:若活動採取盈虧自負的方式舉辦,將有可能傷害到會計系名譽,盈虧自負
可能造成為了不賠錢而犧牲活動品質的問題,為了維護本系名聲且保障活動品質,不適
合讓以會計系名義舉辦之活動盈虧自負。
3.資源運用的限制:若活動採取盈虧自負的方式舉辦,主辦單位可運用的資源可能受限。
例如此次北會盃壘球賽場地問題,若由系辦出面行公文出借堤外壘球場,則有助於場地
之申請。
4.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幹事會為學會之最高執行機構,綜理一切事務",意味著系上所有的
學生活動都應由幹事會執行,或是由幹事會委外執行(負監督指導之責),另一方面,以
現在學會實際的運作來說,應為分股與專案制並行,有公關活動等股,也有不在各股之
下如會計週,卡啦ok等專案,北會盃的性質與舉辦成員來說,跟其他活動並無不同,故
北會盃委員會為幹事會之子單位,理應向幹事會負責。
三、條文部分
原條文:章程第十三條『幹事會為學會之最高執行機構,綜理一切事務。』
無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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