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almond (幹嘛一直要我改啦)
看板NCCU01_Korea
標題Re: 超級神奇喔~~~^^
時間Mon Jul 14 16:06:28 2003
※ 引述《Duet (明星棒球賽好看喲)》之銘言:
: ※ 引述《iminging (人前人後)》之銘言:
: : 挖塞
: : 滷蛋你很幸運阿~~
: : 還好找回來啦
: : 恭喜恭喜~~~
: 真的是很高興...
: 不過本來以為今天就可以去拿車了
: 沒想到對方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
: 所以向警方要求還要再跟我們談一談
: 而且因為她們說當初她們不知道是贓車才跟車行買的
: (可是我覺得是騙人的...那車主自己在TOYOTA上班耶 應該很懂車ㄅ)
: 然後車行又說他們只是當仲介 真正賣車的人現在也找不到
: 基於法律的"保護善意第三者"什麼的 (我是不懂拉 陳彥儒解釋一下)
: 所以現在的車主也不見得會有罪什麼ㄉ
: 而且他說希望我們能把車子轉賣給她們
: 挖咧 好不容易找回來
: 你出50萬我就賣你拉....
: 真是的 在那邊機機歪歪.....
: 到時候本來我媽不想告你 你被告就真是你活該了.....
一、善意第三人
善意就是非惡意,如果目前車子的占有人的確不知曉此車為贓車,則為善意;
第三人簡單來說就是非當事人,而在本案之前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竊盜與被竊
盜),是筑涵的娘以及小偷構成的,而那位Toyota女郎不論知不知道這是贓車
都是第三人。
二、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以及其限制
民法九百四十九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贓或遺失之時起二年
之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而目前此車失竊尚未滿二年,本來,筑涵的娘可以引用本法條取回愛車。
但是民法九百五十條規定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
,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雖然車行只是仲介,但女郎的確是向車行買車,因此依規定你們要付給女郎當初
買車的價金後才得以將車討回,而你們的損失只好等到將竊賊揪出來後再討了。
除非你們能舉證女郎是惡意,她事先就知道這是部贓車,但這有技術上的困難。
*「盜贓」:係指竊盜、強盜、搶奪
補充:交易安全的保障
像這樣不是保護所有人,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安
全。試想,如果我們要在拍賣市場、公共市場以及跟商人交易時,還要再考慮想
買的東西是不是贓物,那對交易來說是多麼的不便,便利的交易才能帶來活絡的
經濟,不是嗎?
而我所知道的還有另外一種交易安全的保障,名為「善意受讓」
例如筑涵的媽媽將車子借給筑涵,而筑涵卻對外宣稱車子是她自己的,然後把車
子賣給不知情的Toyota女郎。車子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媽媽的,這樣的處分本來
要經媽媽的同意才有效力,但是法律為了保護財產秩序中「動的安全」,在民法
九百四十八條中規定要保護善意第三人,使得女郎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條文如下: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轉移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相信修過民法概要的同學們都有上到所有權的部分,歡迎一起參加討論。
在這邊我也鼓勵還沒修過民概的同學有機會的話也來修這實用的學分,在未來這
門知識會是一面堅強的盾牌,捍衛你們的民事法律行為。
以上言論部分參考五南出版的簡明六法以及民法概要
若有進階問題需要幫忙 我可以轉達給爹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03.204.71.219
※ 編輯: zealmond 來自: 203.204.71.219 (07/14 17:27)
→ zealmond:抱歉 我剛剛編輯文章不小心砍了誰的推文.. 推 203.204.71.219 07/14
→ Bekensiau:我的 推 140.119.192.4 07/14
→ hyomay:你真的很強耶..陳先生... 推202.159.143.171 07/14
→ howyou:挖拉挖拉...又是天書... 推 61.228.54.188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