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CCU00_LawFl 看板]
作者: ponderin (人) 看板: NCCU00_LawFl
標題: [公告] 王海南教授身分法考古題參考擬答
時間: Sun May 25 00:36:50 2003
88,89學年度第二學期身份法期末考考題
一、 試論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性質。又其行使期間與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關係如何?(35分)
(一)
1.形成權說
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回復繼承人的地位,再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2.請求權說的集合權說
僅為物上返還請求權的集合,為象徵性規定。
3.請求權說的獨立權說(通說)
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行使權利而概括回復受侵害的財產。
(二)
(1)戴:768的時效於十年經過後始可起算。
a. 1146Ⅱ是特別對於繼承法所設計的規定,應為768的特別規定。
b.應優先保護繼承權受侵害之人。
c. 1146Ⅱ已縮短125的時效,不應再依768縮短。
(2)林,三人:兩者無關係,應分別計算。
a.兩者要件及效果皆相異,無普通法及特別法的關係。
b.表現繼承人可能是善意之人,可藉此保護之。
c.768有助於公益的保護,而公益的保護應優先。
d.767的時效〈125〉與768間亦未為如此的解釋,何以1146Ⅱ和768間須採取前說的解釋。
二、 何謂特留分?特留分制度在現行繼承法中有何功能?(32分)
(一)
法律特別保留與繼承人,被繼承人不得以死後行為處分之一定比例的遺產。
(二)(請參照戴東雄繼承法之說明)
1.道義人情。
2.近親扶養。
3.家制維持。
4.社會利益。
三、 試由代位繼承之性質論述民法第一一四○條所稱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所收養之子女,有無代位繼承人之資格?(33分)
否定說:第一,避免被代位人規避1145。第二,代位人無繼承的期待(代位權說
)。
第一個區分說(林菊枝,史尚寬):出生的子女可,收養的子女不可,避免被代位人規避1145。
第二個區分說(戴):出生的子女可,而收養的子女於法院認可階段時,依1079第五項規定,不應認可,除非該收養人本來就已經有其他的子女。
肯定說(林):理由如下,
1.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的權限有1088的限制,所以父母不見得能成功規避1145。
2.若採否定說,等同將父母的過錯加諸於子女的身上。
3.代位繼承係採固有權說,所以代位人應有繼承的期待(關鍵)。
4.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應相同,第一個區分說恐有違此理。
5.法院認可收養的標準應該是收養對於養子女是否有利,與1145的規避無關,第二個區分說亦不可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74.2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7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