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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 【公布日期】九十年十月五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 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 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 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 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 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 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 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 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 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 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 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 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 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 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 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 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 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 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 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 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 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 如 子 見 今 三 綢 如 子 見 今 三 綢 如 子 見 今 三 綢 ︿ 此 兮 此 夕 星 繆 此 兮 此 夕 星 繆 此 兮 此 夕 星 繆 綢 燦 子 燦 何 在 束 邂 子 邂 何 在 束 良 子 良 何 在 束 繆 者 兮 者 夕 戶 楚 逅 兮 逅 夕 隅 芻 人 兮 人 夕 天 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4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