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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與增列條文內容】 <原條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訂後條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條文>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1選舉及罷免本會幹事會總幹事、委員會委員及系代。       3表決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修訂後條文>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1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監委總召。       3表決會員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原條文>  第八條 會員凡不盡義務者,自動終止會員權利 <修訂後條文>  刪除 <原條文>  第九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1常會:期初大會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三週內由系代負責召       開;期中大會由本會幹事會自行決定召開。期末大會日       期由本會幹事會決定。 <修訂後條文>  第八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1常會:含期初大會、期末大會,由監委總召負責召開。期初大   會須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三週內召開;常會召開日           期由幹事會決定。 <原條文> 第十二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1議決預算案 <修訂後條文> 第十一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1議決預決算案(預決算表須於本大會召開日期三日前公告) <原條文> 第廿一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於期中考後      一週內,向現任總幹事登記為總幹事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3上個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 <修訂後條文> 第十二條 會長選舉: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三人以上連署,           於期中考後一週內,向現任會長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原條文> 第十六條 系代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第十七條 系代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且於      該次會議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十八條 若系代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且須      向本會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第十三條 本會以下設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本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      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議。其組織及職權如下(可由總幹視情況調      整):      ● 總幹事:負責幹事會會務之決策、協調與執行。      ● 學藝股:負責有關學術、藝文活動、資訊之提供、舉辦演講或            有益於提升學術風氣之活動等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1心潮編輯委員會:負責「心潮」年刊之編輯事宜 第廿五條 心潮編委會下設召集人一名,於每學年期末大會選出,任期一年,      總理心潮編輯委員會之事務。 <修訂後條文> (備註:原系代部分條文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因系代、總幹合併為心理系     學會會長,故系代改為會長並合併至會長部分條文) 第十三條 會長  1會長對外代表本系同學,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2會長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   且於該次會議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3若會長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        且須向本會提出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4本會以下設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會長領幹事會,本        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議。其組織及職權        如下(可由會長視情況調整)      ● 學藝股:負責有關學術系刊(心潮)、藝文活動、資訊之提供            、舉辦演講或有益於提升學術風氣之活動等事宜。 <原條文> 第廿五條 心潮編委會下設召集人一名,於每學年期末大會選出,任期一年,      總理心潮編輯委員會之事務。 第廿六條 監察委員由本大會選出之部分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中選出,資格須      曾任幹事會幹部。 第廿七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系代候選人:       1熱心       2上個學期操性成績70分以上       3上個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       4熟悉會議規範及學會運作。 第廿八條 系代之選舉於每學年期末大會舉行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廿九條 系代之選舉方式同第廿四條 <修訂後條文> 刪除 <原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2監委會:各年級代表一人,本會選出五人,共九人組成。最高             票者為召集人。       ●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 幹事會及心潮委員不得為其成員。       ● 第一次監委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             會中應選出主席一名,負責往後會議召集與主持。總幹事應         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各委員會及系代執行工作,並於本          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主席可視情況召開監委會。       ● 監委會可要求幹事會、心潮委員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系代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責任。 第二十條 系代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1擬定大會議程。       2主持會員大會。 <修訂後條文> (備註:原系代部分職責第十九、二十條,由監委總召負責) 第十四條 監委會:由監委總召,各年級監委代表4名,監委4名,共9人組          成。  1監委總召:於期末大會選出。  2各年級監委代表:於各班班會選出監委代表一名。  3監委:由監委總召提名,經各年級監委代表採三二決同意任命      之。       ●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 幹事會及球隊隊長不得為其成員。       ● 監委會議由監委總召召開,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會長         及各股股長或指定代理人應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算       ●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及會長執行工作,並於本會休會期間         代行其職,監委總召可視情況召開監委會。       ● 監委會可要求幹事會列席備詢。       ● 監委總召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            責任。       ● 監委總召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1擬定大會議程。          2主持會員大會。 ● 監委總召須指定一監委為監委會發言人於會員大會備詢。 <原條文> 第十五條 委員會向本會負責、並得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面報      告。 <修訂後條文> 第十五條 監委會向本會會員負責、並得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      面公告。 <原條文> 第三十條 自民國90學年度第一學期始:       3凡因休學、轉系或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系費者,概不退        費。       4於87學年度入學者,收取系費200元;於88學年度入學         者,收取系費800元;於89學年度入學者,收取系費14        00元,以上系學會將於90學年度第一學期收取,至畢業前        均不再另收系費。 <修訂後條文> 第十六條 自民國90學年度第一學期始:       3凡因休學、轉系或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系費者,酌量退        費。       4刪除 <原條文> 無 <修訂後條文> 第二十條 各系隊補助申請辦法:  1各系隊隊長應於監委會前向學會及監委提出本學期比賽報名費         補助及預購入之器材補助(列舉項目應包含:參賽活動名稱、        器材名稱、器材價格、預計使用年限、隊上同類型器材數量及        使用年限)  2各隊隊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應參與監委會對其所提補助申請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