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相關罰則之案件,依本函規定處理。
說明:一、鑒於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相關罰則之案件,行政法院庭長
評事聯席會議就部分案件已作成決議,採擇一從重處罰處理,對稽徵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已
形成實質拘束力,如稽徵機關仍堅持併罰,恐徒增行政救濟案件,浪費稽徵人力,並將造
成提起行政救濟者,可獲行政法院判決擇一從重處罰;未提起行政救濟者,則併合處罰之
不公平現象,誠非妥適,爰有作一致規定之必要。二、案經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八日邀集法
務部、本部相關單位及稽徵機關開會研商,並作成左列結論
,應請參照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觸犯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如同時涉及同法第五十一條各
款規定者,參照行政法院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五月份第二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二)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各款,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參照行政法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九月份第二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
應擇一從重處罰。
(三)納稅義務人觸犯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四)納稅義人觸犯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部分,國稅局應通報由稅捐稽徵處處理。
(五)納稅義務人觸犯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如同時涉及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
款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席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六)代徵人觸犯娛樂稅法第十二條,如同時涉及同法第十四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者,參照上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七)本部以往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牴觸者,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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