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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違章之處罰屬於行政罰的範圍。 而行政罰又可約略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兩大類型,分別簡述如下: (一) 行為罰:凡營業人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 行為罰;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 罰。 (二) 漏稅罰:係以營業人有漏稅之事實為其要件而為之處罰。 如前所述,行為罰與漏稅罰課罰之要件不盡相同,其處罰之目的亦異。 故兩者非必為一事。然漏稅罰,通常與行為罰有其從屬關係,如觸犯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之行為,而造成漏稅事實,則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款規定之漏稅罰,係屬兩者具從屬關係之情形。而若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 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 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係以違章行 為有關之稅基(銷售額)或稅額(核定稅額)之一定比例為處罰標準。 ꘊ此種因個別作為義務之違反,即課以漏稅罰,屬營業稅法中的特例。 擇一從重處罰原則 租稅法行政罰之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得併罰?抑或不得併罰?關係營業人至深 且鉅。自民國83年7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6號解釋,採肯定說(得併罰);而 後在民國84年8月18日行政法院判字第2043號判決,民國84年11月17日行政法院判字第 2862號判決及民國84年12月29日行政法院判字第3222號判決,均採否定說(不得併罰)。 迨於民國84年4月26日,財政部則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 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該原則遂成為營業稅課罰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所謂「擇一從重」處罰,係指營業人違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如同時亦構成 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全部,且其處罰之種類,性質與目的相同者,應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 。舉例如下: 1.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45條或46條,如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各款者。 2.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 3.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45條或46條,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 第51條各款規定者。 4.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 以上各例均採從重處罰,不再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同時處罰。 自動補稅補報免罰之適用 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能獲得免除行為罰與漏稅罰,主要依據法源係為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其要件為: 1.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2.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並「補報」者。 3.補繳之稅款,應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凡符合上述要件之營業人,以下之處罰一律免除;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亦得免除之。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罪。 2.稅捐稽徵法第42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 3.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 4.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之處罰。 5.稅捐稽徵法第45條,未設置記載及保存帳簿之處罰。 6.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至於累積留抵稅額之營業人,其短漏報的應納稅額,是否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免 罰之規定,須視其各期留抵金額大小而定: 1.補繳之營業稅小於違章至申報或查獲日前,每期留抵稅額者: (1)自動補申報者,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免加計利息。 (2)經查獲者,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惟稽徵機關將發單補徵應加計之利息 。 2.補繳之營業稅大於違章至申報或查獲日前,其中一期留抵稅額者: (1)自動補繳差額、利息並補申報者,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差額部分如未 補繳,該部分,則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 (2)經查獲者,其差額部分即為漏稅額,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3.自違章至申報或查獲日前,其中一期有繳納應納稅額者: (1)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 補報所漏稅額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而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逃漏 稅處罰。 (2)經查獲者,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一、營業稅法規範之違章處罰,茲逐項說明如下: (一)、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之處罰 營業人未辦妥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依其營業額大小,處罰情形如下: 1.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使用統一發票者: (1)行為罰:係依「裁罰倍數表」規定標準彙總如下: (a)第一次通知者:處新台幣3000元(國幣1000元)罰鍰。 (b)第二次通知者:處新台幣15000元(國幣5000元)罰鍰。 (c)第三次及以後再通知者: 每次處新台幣30000元(國幣10000元)罰鍰。 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直到辦妥營業登記為止。 (2)漏稅罰: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無應納稅額,免罰。 -- ▁▁ 小芳 之印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