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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原po文者...我真的忘記這件事了... 我拜 m(_ _)m 再按慣例在沒什麼人會看得到的時間 po一下簡短的"心得" 1."大法官"以為處罰性質種類不同時 可同時處罰 2."財政部"為了減少麻煩 乾脆改成選一個較重的罰 3.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爭論 在於逃漏稅時往往會犯同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的罪 4.總之目前是選一個重的罰 5.行為罰與漏稅罰為何 行為:你的行為違反稅法規定  漏稅:你逃漏稅 6.其實有時候我不喜歡太文言的東西... (以上寫的很白話 也很可能有不周全甚至錯誤的地方 看看就好) 寫這篇 是為了表達對原po文者的敬意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4.200
qqppsnow:簡單清楚明瞭~ 謝啦^^ 140.119.141.199 11/11
kikylh:感激耶...我看完最上面兩篇還是不懂... 140.119.141.6 11/11
kikylh:整個很像在上國文@@" 140.119.141.6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