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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大家看到標題不要打我 我知道搞得很長) 今天課後同學有請問老師關於公報規定矛盾之處 因為我只有聽到後半段 所以有再補問老師 現在提供老師講解的摘要 這樣大家就不用再多花時間跑一趟了 錯的地方麻煩大家修正喔 問題:為什麼我國24號公報中規定, 重大性標準之金額和查核風險水準成反向關係? 回答:老師並不同意公報的看法 首先,在課本P253的Figure9-6中 可以得到兩個關係 第一, 重大性標準之金額設的越高,蒐集的證據量會越少,所以是Inverse的關係 第二, 查核風險水準越高,根據審計風險模型,也可得到是Inverse的關係 而公報做此規定的原因在於 如果查核風險和重大性同時設的門檻太高,會使證據蒐集的太少,產生不有效 低 多 不效率 為了避免這兩者成同方向發展所帶來的不有效或不效率 因此規定他們彼此應成反向關係 藉此達到-1+1=0的中間效果 但證據的蒐集其實不可能無上限(極端不效率)或完全不做(極端不有效) 因此此規定並無實質上的意義 因為會計師在評估審計風險和重大性標準時會有各自的考量 而非公報中規定的那樣 -- Goodbye and I choke I try to walk away and I stumble Though I try to hide it,it's clear My world crumbles when you are not nea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9.130
rrrr:假如把重要性門檻設為中間,查核風險也設為中間,那??? 02/17 23:26
rrrr:哈哈,不要理我...會計師應該不會這麼無聊吧 02/17 23:28
PICALA:感溫ㄟ~>?<~ 02/17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