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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ch5439 (感謝有妳)》之銘言: : 嗯... : 我要講的話題可能會比較嚴肅喔 : 如果覺得不太想看的人就請直接跳過囉 : 今天我有一位號稱同學住在美國的同學寄給我一封信 : 信上寫著我的MSN暱稱很機八 : 因為有人告訴他呢 : 我的暱稱太會刺激人囉 : 之前因為感慨司法獨立性被操弄了 所謂的司法獨立性, 現在大概只有法界人士相信而已。 講到驗票的手段, 我實在搞不懂連宋幹嘛堅持要阿扁發布緊急命令, 簡單對非法律組之同學講一下緊急命令是啥碗糕好了, 所謂的「緊急命令」規定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是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88年921大地震時,李登輝在925就發佈了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以在地震過後作出最立即的處置, 不過這並不是萬靈丹,可以一有事情就拿出來用, 畢竟緊急命令的效力超越憲法, 而且沒有經過立法院三讀程序, 立法院對緊急命令的制衡,表現在發布後的追認上, 所以在立法院追認或是否認以前, 緊急命令的效力可以說是至高無上, 反面來說也是非常恐怖。 雖然說憲法條文「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也是很抽象的定義, 但是硬凹說現在有「憲政危機」還是一種向下沉淪的選擇, 那跟阿扁硬凹公投法17條沒什麼兩樣, 簡單說,就是一個很爛又笨的選擇。 說到目前「凱達格蘭夜市」的景象, 我並不是茍同,也覺得整個集會遊行的適法性是有問題的, 對於已經達到違法並且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我也很度爛的,(這個並不用忍啦,度爛就是度爛) 對連、宋、王金平的非難先講到這, 這篇回文先聊一聊群眾的聚集吧。 我並不認為連宋有那樣大的魅力可以煽動那麼多的群眾, 很多的群眾是自發性的到場, 對於這些群眾的行為, 與其解釋為「違法集會」, 我寧願把它解釋為公民不服從的一種現象。 在行政行為中, 不是只有合法就夠了, 合法只是對於人民最低的要求, 對於政府,更重要的是政治措施的「適當性」, 合法並不足以獲取人民的信賴, 只有合法並且適當才是避免信心危機的正道, 在十幾年前黨外運動盛行時, 行政機關最令人痛恨的就是「我們一切依法行政」這句話, 當政者所擁有的權力、資源, 可以很容易的將其作為技術性的合法化, 但是承受作為的人民的感受只是 「喔,沒有違法,可是我為什麼感覺怪怪的?...」 在雙方「武器不平等」的狀態下, 不懂使用「法律」這個武器的民眾在鬱積到一定的不滿後, 一定會有所行動,這也是民進黨人當初開始展開黨外運動的原因。 今天執政黨執政以來的種種作為, 以合法性來說並不容易受到質疑, 對於清楚法律運作的他們來說, 這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但是,就是有不少不適當的地方, 公投的舉辦、扁嫂的炒股、收受政治獻金, 這些都是沒有違法, 但是大家會覺得「恩,就是怪怪的啊,怎麼你這樣搞咧。」的例子。 到最後來一個總統大選子彈疑雲, 街頭抗爭,成了民眾發洩心中不滿、疑問的手段, 他們,也只剩下這個武器。 對於阿扁允許民眾抗爭, 我抱持肯定的態度, 我不欣賞在野黨鼓動群眾的行為, 如同我不欣賞執政黨以往取巧的態度一樣, 以一個法律人的身分, 要我上街頭去是很困難的, 因為我懂得使用法律這個工具, 所以不滿的程度並沒有很大, 即便被欺負,加倍要回來就可以了, 不想、也不會上街頭, 但對於現狀不滿, 而上街頭抗爭的民眾, 我持敬佩肯定的態度, 那是一股社會中難得的牽制力量, 總比以前戒嚴時期沒人敢站出來, 好多了。 -- 山無陵, 江水為竭, 冬雷陣陣, 夏雨雪, 天地合, 乃得與君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