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dfast (怎麼說怎麼讓你懂)》之銘言:
: 2004.07.21 中國時報
: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 多一天
基本上這個標題就令人相當的失望(好像某位黃老的語氣)
: 黃錦嵐/台北報導
原來這個不用功的記者也姓黃。
不過這個小黃顯然是相當的不用功
果然現在的記者只會在受害者出事時
問受害者的感覺怎樣
易言之
只會講屁話啦~
: 最高法院昨日召開民事庭會議,獲致決議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效變相的多了一天。
剛剛去最高法院網站查了一下
或許是還沒更新吧
還沒辦法看到這篇決議
所以實際上到底是怎樣的情形到也不是很清楚
還是要等看了那則決議之後才會知道
: 蔣姓台商赴大陸考察左食指受傷殘,投保十二家旅行平安險,正因多了這一天,才可
: 以獲得保險理賠。最高法院昨日判決中國人壽等五家公司敗訴定讞,應給付蔣姓台商
: 三百八十萬元保險金,其餘七家壽險訟案,另案審判中。
: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時效爭議,是繼人身複保險是否有效爭議之後,另一關係保險
: 理賠的重要訴訟爭議。
ㄜ...
就我的印象中
有關請求權時效的爭議應該不是指這個吧?!
至少就我唸過的還沒碰到過
唯一有關請求權時效的爭議
我只讀到有關保險法上之請求權得否約定延長或縮短的爭議
有關這個爭議
請詳閱江董保險法論最後幾頁
裡面會給妳一個滿意的答案
: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自可以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此項規定的爭點,在於起算日是否包括保險契約「始日」?
有關這個
我也蠻疑惑
為何這個會成為最高法院爭執的地方
不過票據法裡似乎有相關的爭議可以參考看看
(不過我認為票據跟保險法的內容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有關票據法上票據權利的請求權時效
原本最高法院五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例是認為始日不應算入
不過這個判例在民國九十一年第十次民庭決議中決議廢止
雖然找不到這個決議的相關資料
不過我想應該是票據法第廿二條
已經明文規定自發票日、到期日〝起算〞
所以
理論上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應該要把發票日或到期日這一天始日加進去才對
而有關保險法的爭議
我想似乎應該是出在「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這句話吧?!
(這是我的猜測啦,還是要看決議才能知道)
基本上我也贊同最高法院的決議
(我想我老闆應該會跟我有同樣的想法吧)
雖然是法文是規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不過保險法既未規定始日之計算方式
則似乎應該回歸民法第一二○條的規定
也就是保險契約所生權利請求權時效期間的計算
其始日應不予算入
所以
基本上
票據法第廿二條規定與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不過
再次重申這是我的猜測啦
我也還不是很確定最高法院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有此爭議
等看到決議再跟大家報告囉
: 最高法院近三年來的判決,有採自始日起算見解,也有採自始日的次日起算見解
: ,兩種見解相持不下,院長因此召開民事庭會議,以統一法律見解,結果,自始日之
: 次日起算獲得多數法官、庭長青睞,通過決議,時效起算日往後延一日,形同多了一
: 天。
綜上所述
根本無所謂的時效多一天的情形
依民法第一四七條規定
時效期間根本不能約定延長或縮短之
至多只有始日的計算方式不同而產生一些爭議而已
所以這個姓黃的記者
真的是很擺爛
擺爛就算了
還不用功。
不用功就算了
還不會打電話去小吳辦公室問問他的小助理
真是令人相當的失望(冷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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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
不是 明明知道彼此相愛 卻不能在一起
而是 明明無法抵擋這股想念
卻還得故意裝作絲毫沒有把你放在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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