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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院鳴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謝字第一號| 原 告 政大法律系2006全體畢業生 | 選定當事人 謝師宴籌備小組 訴訟代理人 校狗 | 被 告 政大法律系全體教師 | 訴訟代理人 野狗 主 文 | 兩造皆應參加 九十五年六月四日 亞太會館 舉行之謝師宴 (並應於 晚間六點 入場,地址於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68號)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每人八百五十元整。 事實及理由 皓~ 皓皓~ 皓皓皓皓皓~~~~ 阿嗚~~~~~~阿嗚~~~~~~~~~~ |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30 日 校狗(?) 鳴事第一庭 法 官 泡泡 ↓ | ▁▁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找校狗單挑。 |◤◤ 書記官 美宣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