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修法律服務課程同學請注意
根據國立政治大學學則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全學年科目,上學期未修習者,下學期不得修習,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
不計。但內容無連續性之科目,經各該系(所)認定者,得於修畢下學期,再
續修上學期後,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始得採計。全學年科目上學期已修習及格
,下學期因故未續修者,其上學期學分照計。
1.大學部四年級學生,未修上而修下者,學分不予採計。除非於延畢時補修上學期,始
予以採計四下學分。
2.大學部三年級學生,未修上而修下者,需於四年級補修上學期,三下學分始得採計。
若未補修上學期者,三下學分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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