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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tel (學著獨立堅強) 看板 916012XX 標題 陳自強老師的民總看這邊 時間 Wed Jun 4 00:32:31 2003 ─────────────────────────────────────── 呵呵..老師說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差別..不會寫死當喔.. 老師的書上沒有..那po來給大家參考好ㄌ... 消滅時效:權利不行使所造成的無權利狀態,繼續一段時間之期間, 致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除斥期間: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時間,權利人未於期間內行使權利, 則不得再行使。 兩者不同:1.立法精神不同:前者維持的秩序是反於原秩序的新秩序。 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的權利, 以其行使為原秩序的維持... 以其不行使為新秩序的建立... 後者維持的是續存在的秩序。 蓋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的權利, 以其行使為原秩序變更, 以其不行使為原權利的維持。 2.前者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為裁判的資料 後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的資料 3.前者完成的滅時效利益可以拋棄 後者以屆滿的除斥期間其利益不可以拋棄 4.前者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後者則無 5.前者起算點民法有一般性的規定, 以其請求權可行使或行為時為起算點 後者除於各該條有規定外,未設一般規定, 解釋上自以其權利完全成立為期起算點。 6.因時效而消滅的權利多為請求權, -- Je t'aime 'a la fol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58.173.110 ※ 編輯: akari991 來自: 210.58.173.110 (06/04 01:33)
snowwolf:^^"那我死當定了... 推 218.166.85.247 06/04
※ 編輯: akari991 來自: 210.58.173.110 (06/05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