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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HUEY (愛情無關是非) 看板: NCCU02_LawFl
標題: Re: 黃立的民法總則成績出來了
時間: Fri Jun 27 00:48:06 2003
這次期末考大家都考得不錯,八十分以上有將近一半,
不過雖然成績都出來了
可是這次期末考發覺你們還是有幾個地方觀念有錯
而且幾乎是大部分的人都不對
所以在此提出來大家注意一下
一、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128條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所以是即時起算之特別規定,沒有120條第二項之始日不算入之適用。
二、129條之中斷事由,請求之後即中斷,中斷的效力是附條件的,必須六個月內起訴
一直中斷到起訴為止,中間不會重行起算,而要一直到判決確定後才會重行起算
(137條第2項),有些人說請求後中斷一次,起訴後中斷第二次這是不對的
至於第二題,因為請求之後有承認,最後還有起訴,以請求時為準,時效中斷,
而由於承認之中斷效力沒有附條件,所以如果在只有請求跟承認之情況下,就算
請求之後未起訴,仍自承認後時效中斷,不過承認後即重行起算(137條第1項)
三、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是完全不同的制度,無權代理如果本人承認則法效發生在
本人跟相對人之間,本人不承認則無權代理人負賠償責任,契約在本人及相對人
間自始不生效力。無權代理代理的是負擔及處分行為,所以不生效力是
兩個行為都自始不生效力,而且本人是有處分權人,所以不會有無權處分的問題
幾乎所有的人都把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混在一起,這是很嚴重的觀念錯誤。
有關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的比較大家回去記得再做個整理。
有任何問題還是歡迎寫信來跟我討論,祝大家暑假快樂!
課輔學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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