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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 》 經常性出差或上夜班 勞委會:歸類為過勞 法源編輯室 / 2005-01-07 近年來屢傳勞工疑似過勞引起疾病,卻無法獲過勞認定的爭議案件, 勞委會決定修訂職業病認定基準,放寬認定標準,不再以工時為主要 認定標準,同時也新納入高血壓腦病變、主動脈剝離等兩項疾病,並 自即日起實施新認定基準。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傷害 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否則將可依 同法第79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19條規 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若於勞 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 ,為職業病。先前過勞認定基準以工時為主要認定基準(勞動基準法 第30之1條),頻頻引發勞工團體議論,歷經半年時間,勞委會以 放寬認定基準來回應民情,勞委會說,除了工時,新認定基準增列「 工作時間以外考量的工作型態」,也就是考量不規律工作、工作時間 長、經常性出差、輪班、夜班、溫度、長期疲勞蓄積、噪音或時差等 工作型態。 勞工團體指出,勞工是否獲過勞認定的補償或給付費用差異甚大,獲 過勞認定者可獲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也能向勞保局請領勞 保職災給付,若是明明因工作過勞卻未獲過勞認定者,雇主不僅未補 償,還可能要求成殘勞工離職,勞工也只能申請勞保普通給付,因此 ,勞委會放寬認定基準後,將造福為工作賣命的廣大勞工。 相 關 資 料 ‧勞動基準法第 30.1,59,79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13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2,3,19 條 ‧勞檢一 字第 0930031687 號 ‧勞安一 字第 0930057219 號 ‧93 年 台上 字第 170 號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之沿革與實務爭議問題之初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8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