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02_LawL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CCU02_LawHa 看板] 作者: oy100 (oy100) 看板: NCCU02_LawHa 標題: [課程] 4月28日楊淑文老師債各實務見解 時間: Sat Apr 30 00:34:14 2005 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 【判決字號】71_台上_1678 【裁判日期】71/04/14 【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之重在財產權之移轉,系爭委建 房屋合約所規定者全屬財產權之移轉問題,而無任何有關勞務給付之約定 ,從而該委建合約充其量,僅能認定係工作物供給契約,因契約當事人之 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 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 ,自不能認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而主 張有承攬關係之存在。 工作瑕疵與同時履行抗辯 【判決字號】73_台上_2814 【裁判日期】73/06/29 【案由】給付報酬 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及第四百 九十四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 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 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 【判決字號】82_台上_1440 【裁判日期】82/06/17 【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 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 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後,經過相當時間未表示異議者,承 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縱嗣後發見工作物有 瑕疵,亦僅後於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法定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而不得拒付報酬。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92、505 條 (74.06.0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2 期 369-374 頁 【判決字號】76_台上_1079 【裁判日期】76/05/22 【案由】給付報酬 兩造間之委託加工性質為承攬。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 本文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如認被上訴人之工作有瑕疵,僅得於定期催告修 補被拒後,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全部報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1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