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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2_LawHa 看板] 作者: oy100 (oy100) 看板: NCCU02_LawHa 標題: [課程] 5月5日楊淑文老師債各實務見解 時間: Fri May 6 01:07:23 2005 【判例字號】83_台上_3265 【裁判日期】83/12/30 【案由】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 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係指承攬人所承攬之建築物,其瑕疵程度 尚不致影響建築物之結構或安全,毋庸拆除重建者而言。倘瑕疵程度已達 建築物有倒塌之危險,猶謂定作人仍須承受此項危險,而不得解除契約, 要非立法本意所在。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94 條 (74.06.03) 民法 第 495 條 (88.04.21)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7 條 (88.04.21)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1104 期 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4-58 頁 【判決字號】77_台上_1991 【裁判日期】77/09/30 【案由】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 得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所稱之損害賠償,係指因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發生 瑕疵,致定作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賠償者而言。如定 作人所受之損害,非因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發生瑕疵所致,而係因其他原 因所致,則定作人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95 條 (84.01.16)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9 卷 3 期 88 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1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