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iya (微笑 :))
標題[轉錄][轉錄]畢旅的合約
時間Fri Jul 28 18:39:02 2006
※ [本文轉錄自 Loriya 信箱]
作者: Loriya.bbs@ptt2.cc (Loriya.bbs@ptt2.cc)
標題: [轉錄]畢旅的合約
時間: Fri Jul 28 18:38:46 2006
作者: Loriya (恐龍依然是恐龍 會變有鬼)
標題: [轉錄]畢旅的合約
時間: Fri Jul 28 18:20:51 2006
※ [本文轉錄自 Loriya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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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畢旅的合約
時間: Fri Jul 28 18:18:28 2006
作者: duniya (mush shiq lack) 看板: NCCU03_Arab
標題: 畢旅的合約
時間: Fri Jul 28 10:20:52 2006
這是我們跟威寶公司即將簽訂的合約
大家有空就幫忙看看
有什麼問題請提出來 我們怕訂得不詳盡
PS.來回接送點 大家希望是政治大學 還是台北火車站到機場
可以跟小組長們說
國外旅遊契約書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威寶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旅遊活動,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
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
定目的變更之。
第二條: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
第三條:履約標的
甲方政治大學阿拉伯語言學系四年級學生共計:
21人,至泰國曼谷、沙美
島、芭達雅七天六夜行程,乙方應給付辦理事項如後:
一、時間:95年
09月01日至95年09月07日止。
二、行程:詳如乙方所提供之「魅力泰國六日—沙美島深度版」合約系項。
三、乙方應辦理甲方申請旅遊行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食宿。乙方應於出發七日
前,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
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四、交通工具:
(一)乙方應提供國內從
台北火車站至桃園中正機場往返車輛。
(二)到達泰國,所有往返機場及參訪地點,乙方應提供車輛。
(三)所有參訪人員均應搭乘同一班次飛機往返。
(四)一般事項:
1.本契約書所指車輛係43人座營業用車,且經交通監理單位安全檢驗合格之冷氣遊覽車。
2 車輛除應做適當保養與準備外,駕駛員尤應注意【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氣
壓】及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滅火器】、油、水、電【含燈光、雨刷】等設備之檢查。
3.負責駕駛車輛人員須持有合格之大客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品德良好且未有重大過失或
違規記錄。在活動期間,駕駛車輛人員並應服裝儀容整齊,不得酗酒、行進間在車內抽
煙或其他不良行為。
4.所搭乘之船隻應為合法且船況良好保養妥善,船上並應具救生衣供每 一搭乘人員穿著,且不得超載;負責駕駛船隻人員應持有合格之船隻駕駛執照。
(五)住宿:
1.以二人1間之個人床位,一人1床位,至少為4星級以上之住宿飯店。
2.甲方得視實際需求調配住宿房間。
(六)膳食:每日三餐(早餐、午餐、晚餐),乙方應於簽約前提供全程所有每日膳食地點
及菜色,並經甲方同意。
(七)隨團服務:
1.乙方應配置1名以上隨團服務人員,穿著制服、配戴識別證,以資辨識。泰國當地隨團
服務人員(地陪)每車應配置1名。
2.隨團服務人員需受過急救訓練、有出團經驗之專業康輔人員(須檢附相關之證照或證明
文件),隨團處理交通、膳食、導遊、安全維護、晚會(活動)籌辦及其他突發事件等相
關事宜。
3.隨團服務人員有關之專業相關證照,應於出發前送達甲方,且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
更換。
4.乙方隨團服務人員應辦理甲方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及其它完成所須之事宜。
第四條:契約價金
一、本案每人新台幣:
16600元整,共計新台幣:365200元整。
二、契約總價金包含項目如后:
1.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它規費。
2.交通運輸費:行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3.餐飲費:行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4.住宿費:行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
補繳所需差額。
5.參訪費用:行程中所列之一切參訪費用,包括參訪交通費、過橋(路)費、停車、門票或
入場券、全部遊樂設施。
6.接送費:行程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7.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8.服務費:領隊及其它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導遊、司機、隨團服務人員等)之報酬。
9.保險費:乙方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保險費用。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簽約後甲方先行支付乙方預付款為新台幣每人三千元整,餘款於出發前七日付清。
二、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 保險
一.乙方應依規定為甲方投保,每人保額
新台幣五百萬元的意外險,和
十萬元醫療險,受益
人應為甲方參加活動成員。乙方應於出發前一日將保險要保書交付甲方。
二.旅遊期間所乘船隻及車輛均須承保乘客險或第三責任險,並將要保書送甲方查驗。
三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四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
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3倍賠償甲方。
第七條 過失責任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
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
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前72小時到48小時前到達,賠償違約金總團費金額30%
(二)通知於出發前48小時到24小時前到達,賠償違約金總團費金額50%
(三)通知於出發前24小時內到達,賠償違約金總團費金額100%
二、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
中之部分者,乙方應退還甲方未完成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
每日新台幣2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
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一、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
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
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
二、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
,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三、前項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
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乙方於出發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否則甲方得解除契
約,並請求賠償。
二、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決標總價百
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條 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之行程,因國外旅行業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
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
第十一條 賠償之代位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乙方,並交付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
第十二條 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
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安排甲方人員返國,並賠償決標總價百分之三十費
用給予甲方,另未履行之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違約金。
第十三條 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
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行程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
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第十四條 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
所支出與本旅遊契約所訂同等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甲方全部
旅遊費用之二倍違約金。
第十五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
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
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
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
出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二、甲方於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
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十七條 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一、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參訪活動,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
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2%利息償還乙方。
二、乙方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活動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
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十九條 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行程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
第二十條 其他協議事項
立合約人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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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威寶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孟銘昭
統一編號:2817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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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中華名國九十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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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shs79979:拍拍手 很完善的合約 但是甲方是誰阿// 07/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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