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的不離開丙宅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宅罪:(5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用犯罪階層體系去寫的,或者答題架構綱舉目張體系清晰者,酌加5~10分 )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者,構成侵入住宅罪。
(1)、該罪為一般犯:
犯罪行為態樣依行為人是否須具備構成要件所描述的特定資格或
身份,可以區分為一般犯或身份犯。一般犯指不具有特定資格或
身份之人,亦皆能夠獨立成立該罪;身份犯指惟具備特定資格或
身份之人,始能成立該罪。
本案例中的侵入住宅罪,並不要求行為人需具備特定資格或身份
,因此其犯罪行為態樣係一般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2)、該罪為舉動犯:犯罪行為態樣依犯罪之成立是否需要判斷構成要
件結果,可以區分為舉動犯或結果犯。舉動犯指行為人只要為構
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即構成該罪,無須檢討結果之發生與否;
結果犯則必須進一步的檢討構成要件結果,並且需行為人的行為
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本案中,行為人只要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即構成該罪
,法條並沒有要求任何結果的發生,因此為舉動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3)、該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犯罪行為依照行為人積極的舉止或消極的
舉止,可以區分為作為犯或不作為犯。所謂不作為犯,尚可以區
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前者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
舉止,觸犯刑法上的誡命規定(法律要求你這樣做,而你不做)
;後者指行為人以作為的舉止,觸犯刑法上的禁止規定(法律要
求你不要這樣做,你也的確甚麼都沒做,但因為你具有該怎樣做
的保證人地位,所以你雖然甚麼都沒做,還是等於甚麼都做了)
。
本案中,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所謂滯留其內是一種消極
的行為舉止,是一種不作為,是一種誡命規定,因此這罪的態樣
是純正不作為犯。(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4)、該罪為接續犯:所謂的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出於一個意思決定,在
時空緊密的情形下,發為客觀可以見到的數個舉止,侵害一個法
益,而為第三人評價成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
本案例中,行為人雖然被丙要求離開十幾次,但因為時空具有緊
密性,行為人是出於一個留滯的意思而不離開,因此各該不離去
的舉止,在客觀意義上僅是各該滯留行為的一部,是接續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5)、該罪為繼續犯:所謂繼續犯,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足以影響行為繼
續狀態的改變,其與狀態犯的區別在於,狀態犯並非犯罪行為的
繼續,而只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其區別實益在於追訴權時效的起
算,在繼續犯的情形,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本案中,行為人的意思改變所影響者,是行為繼續這個狀態的改
變,而非犯罪狀態的改變,因此是繼續犯,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
了時起算。(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6)、該罪為抽象危險犯:由於實害犯一定有實害結果,具體危險犯要
判斷具體危險結果,本罪並沒有要進行結果的判斷,邏輯上的分
類應該屬於抽象危險犯;但學說上亦有人認為本罪為實害犯。抽
象危險犯意謂行為對於法益雖然沒有實際侵害,但有高度的危險
性,所以只要行為人一為該行為,即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實害犯
和具體危險犯,法官則要進行實害結果與具體危險結果的判斷。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該罪為故意犯,刑法上的犯罪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
罰,過失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罪構成要件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是
過失類型,所以必為故意。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跟意欲。
本罪為故意犯類型,指行為人對於於他人住宅無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
留其內此一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所有認識與意欲。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二)、違法性: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三)、罪責:沒有阻卻罪責事由
(四)、結論:甲的受退去要求而仍不離開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宅罪。
評分標準:
1、有多提行為理論的同學,而且寫對者,酌加5~10分
2、這一題寫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我都會算你對,但要看你的說理過程是否一貫。
3、有些同學跑去檢討了強制罪、竊佔罪等等,基本上我也沒有就算你錯,但我會
看你對於那個罪的犯罪態樣檢驗是不是正確。
4、其他的不足為外人道,我們課輔的時候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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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94.202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94.202 (11/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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