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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的不離開丙宅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宅罪:(5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用犯罪階層體系去寫的,或者答題架構綱舉目張體系清晰者,酌加5~10分 )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 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者,構成侵入住宅罪。 (1)、該罪為一般犯: 犯罪行為態樣依行為人是否須具備構成要件所描述的特定資格或 身份,可以區分為一般犯或身份犯。一般犯指不具有特定資格或 身份之人,亦皆能夠獨立成立該罪;身份犯指惟具備特定資格或 身份之人,始能成立該罪。 本案例中的侵入住宅罪,並不要求行為人需具備特定資格或身份 ,因此其犯罪行為態樣係一般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2)、該罪為舉動犯:犯罪行為態樣依犯罪之成立是否需要判斷構成要 件結果,可以區分為舉動犯或結果犯。舉動犯指行為人只要為構 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即構成該罪,無須檢討結果之發生與否; 結果犯則必須進一步的檢討構成要件結果,並且需行為人的行為 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本案中,行為人只要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即構成該罪 ,法條並沒有要求任何結果的發生,因此為舉動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3)、該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犯罪行為依照行為人積極的舉止或消極的 舉止,可以區分為作為犯或不作為犯。所謂不作為犯,尚可以區 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前者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 舉止,觸犯刑法上的誡命規定(法律要求你這樣做,而你不做) ;後者指行為人以作為的舉止,觸犯刑法上的禁止規定(法律要 求你不要這樣做,你也的確甚麼都沒做,但因為你具有該怎樣做 的保證人地位,所以你雖然甚麼都沒做,還是等於甚麼都做了) 。 本案中,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留其內,所謂滯留其內是一種消極 的行為舉止,是一種不作為,是一種誡命規定,因此這罪的態樣 是純正不作為犯。(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4)、該罪為接續犯:所謂的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出於一個意思決定,在 時空緊密的情形下,發為客觀可以見到的數個舉止,侵害一個法 益,而為第三人評價成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 本案例中,行為人雖然被丙要求離開十幾次,但因為時空具有緊 密性,行為人是出於一個留滯的意思而不離開,因此各該不離去 的舉止,在客觀意義上僅是各該滯留行為的一部,是接續犯。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5)、該罪為繼續犯:所謂繼續犯,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足以影響行為繼 續狀態的改變,其與狀態犯的區別在於,狀態犯並非犯罪行為的 繼續,而只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其區別實益在於追訴權時效的起 算,在繼續犯的情形,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本案中,行為人的意思改變所影響者,是行為繼續這個狀態的改 變,而非犯罪狀態的改變,因此是繼續犯,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 了時起算。(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6)、該罪為抽象危險犯:由於實害犯一定有實害結果,具體危險犯要 判斷具體危險結果,本罪並沒有要進行結果的判斷,邏輯上的分 類應該屬於抽象危險犯;但學說上亦有人認為本罪為實害犯。抽 象危險犯意謂行為對於法益雖然沒有實際侵害,但有高度的危險 性,所以只要行為人一為該行為,即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實害犯 和具體危險犯,法官則要進行實害結果與具體危險結果的判斷。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該罪為故意犯,刑法上的犯罪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 罰,過失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罪構成要件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是 過失類型,所以必為故意。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跟意欲。 本罪為故意犯類型,指行為人對於於他人住宅無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滯 留其內此一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所有認識與意欲。 (15分,其中定義5分,事實推論5分,結論5分) (二)、違法性: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三)、罪責:沒有阻卻罪責事由 (四)、結論:甲的受退去要求而仍不離開行為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侵入住宅罪。 評分標準: 1、有多提行為理論的同學,而且寫對者,酌加5~10分 2、這一題寫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我都會算你對,但要看你的說理過程是否一貫。 3、有些同學跑去檢討了強制罪、竊佔罪等等,基本上我也沒有就算你錯,但我會 看你對於那個罪的犯罪態樣檢驗是不是正確。 4、其他的不足為外人道,我們課輔的時候再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4.202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94.202 (11/15 10:50)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94.202 (11/15 10: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4.202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94.202 (11/15 10:51)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94.202 (11/15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