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halekame:建議轉law版 140.119.196.115 01/10
我老婆在2003年的時候因為皮包不見..裡面的證件被人拿去盜辦電話..
當我們收到和信跟遠傳的帳單時候..才知道證件被盜用..
因為皮包不見那個時候我婆有去警察局備案..怕資料被人盜用或盜刷..
可是警察說..要有一些信用卡的帳單.還有要到戶政單位辦理證件遺失
以及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才有辦法幫我們備案..那天是星期五晚上..
戶政事務所要兩天之後才有開..可是星期一中午的時候後我們的皮包就被送到警察局..
我們領回東西的時候是有在警察局寫領回東西的單子..
後來我們檢查裡面的證件才發現身份證不見了..隔天我們到戶政辦理遺失並且補發
本來以為事情到這邊結束..但是事隔一個月..我們收到兩家電信公司的帳單
我們把這件事情跟他們說..他們說只要去門市辦理切結..如果事情屬實..
這帳單就可以被取消掉..所以這兩比帳單都很順利的取消..
但是在今天..我們收到臺灣大哥大的法律顧問打電話過來跟我們說..
有一筆他們的帳款..我們需要去繳交..一查之下才知道原來是那個時候同樣被盜辦的
只是帳單的地址..是我老婆的娘家..因為那個時候我們才結婚不久..
所以有很多資料我老婆還沒有去更改..而我們跟那位律師說明我的原因的時候..
那位律師跟我說這件事情的處理方法有兩種..
第一..把錢繳掉..事情算我們倒楣..
第二..先去臺哥大寫切結書..說明這件事跟臺哥大沒有關聯..
帳目就轉給律師事務所..那我們在去訴訟..但是訴訟費用是我們出的..
等到警方抓到盜辦的人..我們可以要求犯人付這筆錢以及所謂的精神損失..
但是是要警方抓到人才有的算..如果沒有抓到..我們還是要付臺哥大這筆帳單..
如果不付也沒有關係..那可以在繼續訴訟..不過我們還是要繼續付擔訴訟費
一直等到抓到犯人為止..不過那是警方的事.跟他們無關
我問律師..為什麼東西被偷還要是我們付錢呢..他說..因為我們沒有盡到保管的責任
而讓臺哥大損失..所以這筆帳款.並不能叫臺哥大出..而是要叫那位小偷出.
但是前提之下..是警方要抓到小偷..才有辦法叫他賠.不然到最後.還是我們要出.
我在問..為什麼相同的問題..和信及遠傳都能夠處理..而臺哥大不能處理..
他的回答是..每件公司的處理方法都不同..
後來我是跟律師說..這件事情我還要考慮應該怎麼做.就掛掉電話了..
遇到這種事..因為我不懂法律..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是不是真的只有那個律師說的一樣..要就是自認倒楣..
要不然就是花更多的時間跟金錢去訴訟
拜託各位大大..有沒有辦法可以幫助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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