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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第328條第1項、第4項普通 強盜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法院於審判期日審理時指定A律師為被 告甲辯護,A律師雖於審判期日到庭,並經審判長命其為上訴人辯護,然A律師既未提出 刑事辯護狀,且其為上訴人辯護時,僅稱:「被告剛剛已辯解其並沒有做這些的犯罪行為 ,請庭上斟酌被告的辯解,做為妥適的判決」等語,原審逕行審判,其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理由安在? 二、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7款之加重強制 性交罪。法院於審判期日審理時指定B律師為被告甲辯護,B律師雖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 告辯稱:「被告在警訊、偵查、原審都有承認犯行,但被告見到原審判決判處八年六月, 認為太重,才會動搖意志,希望庭上能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從輕量刑」等語。並提出刑事辯 護狀辯稱:「為提出刑事辯護狀:謹就本案提呈下列答辯: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無 竟見。二、有無應變更適用法條之情形:無。三、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否。四、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無。五、有關證據能力之竟見:無。六、調查證據之聲 請:無。」等詞。原審逕予審判,其判決是否當然違背法令?理由安在。 三、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何者是屬於判決違背法令?何者是屬於訴訟程 序違背法令?請依司法院釋字第181號解釋、238號解釋、最高法院91.6.11及91.6.25決議 說明之。 四、 試說明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自訴人提起自訴,但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二)、自訴案件,被告提起反訴,但未委任律師。 (三)、自訴案件,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第二審,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四)、自訴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上訴第二審但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五)、自訴案件,二審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第三審,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六)、自訴案件,二審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上訴第三審但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七)、律師為被害人提起自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時 五、 試說明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安在? (一)、告訴代理人於審判聲請閱卷 (二)、被告於審判聲請閱卷 (三) 、自訴人於審判聲請閱卷 六、 檢察官以一起訴書起訴下列案件,試問:幾個案件?幾個訴訟 甲在路上拾得一張空白支票,侵占入己,偽造該支票,填上金額持向乙購買貨物,翌日並 詐欺丙之財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3.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