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ihuai:謝謝補充,辛苦你了 03/29 14:38
非常抱歉!
鄙人才疏學淺
對於民訴之理解力甚差
致使書面及最後口頭補充之民訴期中報告第三題第三小題中沈冠伶老師見解
論述嚴重錯誤,混淆視聽,深感抱歉!
在此煩請各位同學以學長最後所提供之見解為主
並以下列原文(學長所指沈師見解所在)為輔
予以補正,謝謝!
「不過,本文認為,在訴訟標的範圍之特定上,並不適當以一部請求有無明示為標準,而區別訴訟標的之範圍,其理由如下:1.如認為在明示的一部請求,訴訟標的之範圍僅限於請求權數量上可分之一部,而在隱藏的一部請求,訴訟標的即為請求權全部,則無異使原告負有表明是否為一部請求之責任,如不表明,則因判決效力之範圍即為訴訟標的之範圍,即及於債權全部,而有「失權」(不能再主張餘額)之結果。然而,如要課當事人之一造以失權之不利益,原則上必須當事人之行為有與誠信原則相違或足至程序進行有失公平之情形,始有失權之正當化基礎。原告將一個請求
分次主張,固然在一部請求時負有較低之訴訟費用上風險,但其亦受有分次主張而須進行多次訴訟之不利益,並可能受有矛盾之裁判,相較於原告,可說並無差異。且如前所述,原告亦有不知(或難知)其請求為一部之情形,而被告在一部請求亦非完全處於不利益之地位,因此,尚難一般性地謂,隱藏的一部請求皆完全不利於被告而有失公平。2.原告於前訴訟之行為如使被告相信,原告之請求係全部請求而無須就餘額部分提起確認之反訴,然原告其後又為矛盾行為而提起餘額請求時,被告得以原告行為矛盾有違誠信原則為理由,在餘額請求之後訴訟上提出抗辯,並非完全無阻
斷原告餘額請求之可能。但此必須由後訴訟之法院就原告在前訴訟之具體行為予以評價、審查,而不能一概均謂,在所有隱藏的一部請求,原告之行為均有違背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3.在一部請求與餘額請求之關係上,固然可能有被告重複應訴及裁判矛盾之問題存在,但訴訟法上仍有其他制度、機制可供作為解決之道(見下述(三)及伍、),非必僅能以訴訟標的之範圍,作為限制餘額請求之方法。4.一部請求之提起,在個案中如有損於被告之程序利益,尚可以欠缺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將一部請求以不合法予以駁回,以避免原告濫用訴訟制。在有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上
,已將此法理成文化於民訴法第四三六之一六條,至於在其他之訴訟程序,雖無明文規定,但原告之訴訟須具有訴之利益,亦屬於一般之訴訟要件,法院仍須在一部請求之訴訟上予以審查,此即可在原告濫用訴訟制度之情形,有所制衡。在個案中如果不認為一部請求有欠缺訴之利益的情形,既然原告為合法之起訴,則就訴訟標的範圍之認定,尚無須突破處分權主義,超越當事人之處分意思,另以一部請求是否明示,作為判斷訴訟標的之特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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