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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 關於最後一次課輔問題 有幾題請同學注意 簡答如下: 三、 雖自訴只有追訴權時效限制 但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亦有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故,乙已逾告訴期間不得自訴 六、 參照319第三項法理,檢察官開始真查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為重罪,告訴乃論之罪為輕罪, 則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不得自訴。 故,法院應不受理判決(334) 十五、 乙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故,乙已為無告訴權人, 256第一項之「告訴人」,是指實行告訴之人,不已有告訴人為限,但檢察長查明為無告 訴權人,應以聲請再議不合法為由,公函通知乙 十六、 假設問題,不需承接十五題答案 故,交付審判程序258-1至258-3 十八、 因法院判決不受理,所以非裁判上一罪,無323適用(非同一案件) 因此法院應就丙自訴依法審理 最後 期末考時間: 週一下午五、六節 別忘了喔 祝大家考試順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3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