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
關於最後一次課輔問題
有幾題請同學注意
簡答如下:
三、
雖自訴只有追訴權時效限制
但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亦有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故,乙已逾告訴期間不得自訴
六、
參照319第三項法理,檢察官開始真查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為重罪,告訴乃論之罪為輕罪,
則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不得自訴。
故,法院應不受理判決(334)
十五、
乙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故,乙已為無告訴權人,
256第一項之「告訴人」,是指實行告訴之人,不已有告訴人為限,但檢察長查明為無告
訴權人,應以聲請再議不合法為由,公函通知乙
十六、
假設問題,不需承接十五題答案
故,交付審判程序258-1至258-3
十八、
因法院判決不受理,所以非裁判上一罪,無323適用(非同一案件)
因此法院應就丙自訴依法審理
最後
期末考時間: 週一下午五、六節
別忘了喔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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