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好的消息了
今天聽黃奎博老師說,老趙是丘宏達的學生
所以丘宏達發表在聯合報的那篇文章可以參考一下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有國際法效力
國際法院一九七八年在「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
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
丘宏達/世界國際法學會常任副會長〈美國馬里蘭州〉
《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
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日前行政院院會討論教育部修訂高中歷
史課程綱要時,涉及有關台灣地位、開羅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爭議,本人認
為必須從國際法的角度加以檢視澄清。
首先,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發佈的「開羅宣言」為中、美、英三國領袖
在開羅開會討論對日戰略及戰後善後問題後的重要成果,主要內容為聲明日
本所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歸還中華民國。一
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發佈「波茨坦公告」,提出日本在
投降前應行接受的條件,其中一項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此項「
公告」旋經蘇聯政府連署。同年九月二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接受「
波茨坦公告」,換句話說,也等於接受了「開羅宣言之條件」。
質疑「開羅宣言」效力者,通常是認為該宣言非條約,或是以是否簽署代
表其效力,唯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
國際法院一九七八年在「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
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的國際法教本酖酖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
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
,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關於法律拘束力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入列
此外,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定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
條約彙編。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
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
。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
,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
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總理正式發表
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最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是二次大戰期間最重要的兩項文件,草擬兩
個文件的每個會議紀錄都達幾百頁,足見是經過冗長而仔細的考慮與討論後
,才達成協議,這種文件當然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這點只要看看西方著名國
際法學家的意見就知道。例如,勞特派特改編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
八版中,關於宣言的效力有下列的說明:「官方聲明採取由國家或政府元首
簽署的會議報告並包含所獲致的協議之形式時,依規定所包含的確定行為規
則之程度,得被認為對有關國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關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盟國在美國舊金山締結對日和約,其第二條乙項
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由於
這個條款並未明文規定台灣歸還中國,因此就產生了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
定」的主張。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中日和約」締約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
日本法院判決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
但當時的時代背景為由於會員國為誰代表中國而爭論不休,為避免延誤議
程,故中華民國並未被邀參加和約,在這種情形下,依條約拘束締約國原則
,中華民國並未簽署和約,當然對中華民國沒有拘束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
十八日的中日和約。因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而當時中華民國政府
退守台澎,國際局勢不利,只有對日讓步,所以中日和約中只承認依照舊金
山和約規定,放棄台澎,卻未明定台澎歸還中國。但和約既在中華民國的台
北市簽署,締約當事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雖未明言台灣及澎湖群島交
還給中華民國,但其降服文書既已接收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
則當無疑義。
而且和約中有些條款是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為前提,例如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
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
」中日和約的照會中也說:「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
現在或將來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方面,其實自中國光復台灣到一九五○年六月止
,並沒有什麼「台灣地位問題」,有的只是中華民國與中共之間的內戰問題。
因此,美國國務卿愛契遜在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的記者招待會中說:「中國
已經治理台灣四年。不論美國或其他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佔領,均未發生疑
問。當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他提出法律家的疑問。」而且必須指
出,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一切條
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在內。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日雙邊條約再
度確定這個事實。所以在法律上日本統治台灣的根據—馬關條約—在一九四
一年十二月九日就失去了,台灣自應恢復其在馬關條約前的地位,及恢復為
中國領土。
此外,雖然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但有幾個日本判決作出了這
種解釋,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東京高等裁
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說:「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一九五二)八
月五日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
,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
民國之國民待之。」一九六年六月七日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告張欽
明一案中說:「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
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一九五二年)中日『和平』條約生
效之時,即喪失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賴進榮案並已收錄由聯合
國出版之國家繼承資料中,可見日本態度相當明確。
綜上論述,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均係有關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會議後產
生的文件,具有國際法效力。而台灣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也是毫無疑義。
【2004-11-20/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 引述《icoletzeng (法研所的帥哥!?)》之銘言:
: 我也不曉得算不算新消息啦
: 但是我想說一下大學部考國工的經驗
: 就是老師說一章考一題 後來不是這麼回事
: (別懷疑老師忘記 老師真的沒有忘記 因為有好多人問過他了 我都有聽到)
: 四題全部都一直考什麼台灣地位啦 承認啦 超難的~~!!!
: 我覺得今天那些台灣地位未定大家別當它是在聊天會比較好 (y)
: 報告完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