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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就是這個題目 是當初上課提及的 然後我就寫信給外交部部長信箱 一波三折 歷經數月 外交部終於回函了....大家可以過閱!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亞太一字第09412030400號 敬啟者: 一、 台端本(94)年3月16日致外交部長電子郵件敬悉。 二、 有關日據時期台籍原日本兵傷亡者撫卹案: (一) 查日據時期台籍原日本兵傷亡者撫卹案,經政府長久對日交涉後,日本政府鑒於 台籍日本兵之傷亡撫卹係人道問題,已於民國76年9月經日本國會立法編列預算, 以台籍原日本兵戰歿者家屬及重傷殘者本人為對象,透過日本赤十字社委託我國 紅十字會總會受理申請,並自民國77年9月1日起發給「弔慰金」每人日幣200萬元 ,業於民國84年3月31日發放完竣。日本政府負責「弔慰金」發放之「總理府臨時 特定弔慰金等業務室」隨後解散,對於我國台籍原日本兵於期限過後擬申請「弔 慰金」者,日方均復以本案已逾期限,無法令依據可供辦理等語。 (二) 鑒於仍有部分台籍原日本兵遺族向本部陳情表示,因當時資訊流通不暢,以致錯過 申請期限而未及請領「弔慰金」云,本部為協助國人爭取權益,曾就此類案件透過 駐日本代表處進洽日本政府優予特案處理,惟日方均復以此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且 相關給付業務亦已於1995(民國84)年3月31日執行完竣,因此無法再支付該項「 弔慰金」。然本部秉持維護國人權益之職責,仍將繼續努力爭取日方針對未能掌握 資訊而錯失申請期限者予以特別考慮。 三、 有關台籍慰安婦補償問題: (一) 對於台籍慰安婦補償問題,日本政府認為其與各相關國家之戰後賠償請求權問題, 在舊金山對日和約及其隨後之各雙邊和約中經已解決,故堅持其不對慰安婦個人賠 償之立場。然鑒於慰安婦之種種不幸與後遺症確係日本國家(軍部)行為所引致, 在人道立場上有必要給予救助補償,幾經研議,日本政府於1995年7月成立「亞洲 婦女和平國民基金」(該基金已於本年一月宣佈解散),擬賠償每位原慰安婦日幣 二百萬元,圖以解決是項問題。對此,我國政府堅決要求日方正式道歉,惟日方態 度消極。故我政府支持我婦援團體及慰安婦等反對日本政府擬藉該基金以逃避責任 之立場。ꄊ (二) 有關針對台籍慰安婦提供對日求償之一切協助事,1992年3月,本部邀集相關部會 及民間團體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處理慰安婦案,共召開八次會議。會後 本部奉行政院核可,動用外交部第二預備金,先行墊支現仍存活並經認證之42名 台籍原慰安婦每名50萬元之補償金。該案已委託「台北市婦援會」於1998年1月底 發放完畢。近年來,本部每年均編列專款,補助「台北市婦援會」派員陪同台籍慰 安婦前往日本及其他國家進行對日求償及參與相關活動,同時責成駐日本代表處及 相關館處派員陪同照料並提供必要協助。 四、 本部已電飭駐日本代表處針對所有對日求償案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處理,並 促請友我日本國會議員協助於國會立法,以期永久解決上述諸問題。 五、 上情復請 查照。 外交部亞太司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70
icoletzeng:好感人 外交部連這種東西都要回 218.184.98.25 05/19
icoletzeng:我真心覺得外交部要被推一下~ 218.184.98.25 05/19